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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生煤自治條例部分遭宣告無效 政院:不得不的困難抉擇

  • 時間:2020-03-19 11:4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台中生煤自治條例部分遭宣告無效 政院:不得不的困難抉擇
台中生煤自治條例部分遭宣告無效。圖為台中火力發電廠(台電提供)

行政院日前宣告「台中市生煤管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引發爭議。行政院副秘書長何佩珊今天(19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表示,早在2016年張善政擔任行政院長時,環保署就認為該條例部分條文無效,且牴觸修正後的空污法,行政院宣告部份條文無效是在兼顧環保與經濟發展下不得不做的困難抉擇。

行政院日前宣告「台中市生煤管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台中市府認為此條例已生效施行4年,行政院卻在台中市府依法關閉中火2部燃煤機組後,迅速宣告該條例無效,時間點令人質疑,市府將聲請釋憲。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9日安排行政院、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環保署等相關單位報告此案,探討憲法與地方制度法下對於地方自治權的保障。

行政院副秘書長何佩珊表示,這並非行政院首次宣告地方自治條例無效,由於該自治條例中部分窒礙難行的條文牴觸現行空污法,因此行政院宣告無效,這是兼顧環保與經濟發展下不得不做的困難抉擇,也是在尊重地方自治的同時,確保中央政務推動的延續性。她說:『(原音)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跟第四項規定,不再核發新設固定汙染源生煤石油焦許可證,這個部分是從2016年在張善政院長的時代,當時的環保署就認為是無效的條文,因為它禁止而且剝奪了人民申請新設固定汙染源生煤跟石油焦使用許可證的權利,而且牴觸了修正前跟修正後的空污法第28條第1項。』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也指出,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條例的內容不得牴觸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的規定、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若法規所涉事務具全國一致性,則不應由地方自行立法執行,否則將造成地方各行其是,法務部尊重行政院宣告台中生媒自治條例部份條文無效的決定。

經濟部次長曾文生則指出,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在去年11月20日發函台中電廠,以「誤繕」為由,抽換9號機許可證,在年度將屆之際,片面變更減煤標準,創造開罰條件,不僅違反空污法相關子法規定,也不符政府施政一致性原則,更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他強調,台中生煤自治條例部份條文雖遭宣告無效,但政府減煤的決心沒有改變,經濟部已要求台中電廠在今年減煤至1,260萬噸以下,符合當初生煤自治條例及台中市府的規定,並規定自10月開始,在空污季最多只有7部機組運轉,且總發電量不超過6部機滿載,經濟部承諾台中電廠不會火力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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