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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試法存廢 考試院堅持「宜修不宜廢」

  • 時間:2020-03-25 11:57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鄭舲
監試法存廢 考試院堅持「宜修不宜廢」
監試法存廢問題,考試院堅持「宜修不宜廢」。圖為考試院外觀。圖:維基百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25日)邀請考試院與監察院討論「監試法」存廢議題,考試院主張「宜修不宜廢」,未來考慮不設置分區監試委員,請監察院僅推派一位監委監試;監察院則指出,監察委員多數認為監委不宜續任監試委員,不過相關修法尊重立法院與主管機關考試院決定。

「監試法」存廢議題討論多年仍未有結論,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5日邀請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考選部長許舒翔及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等人進行「監試法法案應否廢止?抑或條文修正?」專題報告。

李繼玄表示,為確保考試的公平性及公信力,除了以「典試法」就命題、閱卷、決定錄取標準等事項予以規範外,並另定「監試法」,要求重要的典試及試務工作須於監試委員監試下進行,以發揮外部他律監督功能。

不過,李繼玄也指出,「監試法」自1950年10月修正施行至今已將近70年,的確有檢討修正必要。李繼玄:『(原音)監試法修正草案業在今年2月14日函送貴院審議,修正重點包括明定依法舉行的國家考試應由本院函請監察院派監察委員監試,另將監察委員必要監試事項,調整為彌封姓名冊的固封與開拆對號、試題的拆對、 應考人考試成績審查及考試錄取及格人員確認,驅使監試事項核心化、明確化。』

李繼玄並提及,現行各項考試都請監察院推派監委分區監視,考量實務上各項監視事宜都在台北考區舉行,因此規劃未來不設置分區監試委員,監察院僅需推派一位監委監試,相關事宜將在明天考試院會報告決定後實施。

傅孟融則表示,監察院曾討論相關議題,多數委員認為監委不宜續任監試委員,主要原因有3點,包括監試非憲法規定的監委職權、監察權本質屬於事後監督,事前監試工作恐怕與監察權行使互相扞格等。傅孟融:『(原音)現行監試工作都流於形式,難以發揮實質效益,所以上月院會決定,參照多數委員意見,本院委員不宜續任監試工作。』

不過,傅孟融也表示,監試法要廢止或修正,監察院尊重立法院與主管機關考試院職權,若要維持現行規定,監察院也建議考試院請監院推派監試委員時,僅需推派一人,無須再按各地考區推派監試委員,與考試院提出的修正草案理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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