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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法三讀修正 卸任董監事難避究責

  • 時間:2020-05-22 21:39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投保法三讀修正 卸任董監事難避究責
立法院會22日三讀通過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擴大求償對象,從現行董監事有條件擴及應負賠償責任的經理人,以及對卸任董監事也可求償,防堵過往透過請辭規避的漏洞。(資料照片/CNA)

立法院會今天(22日)三讀通過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擴大求償對象,從現行董監事有條件擴及應負賠償責任的經理人,以及對卸任董監事也可求償,防堵過往透過請辭規避的漏洞。

過往上市櫃公司發生訴訟後,常見董事、監察人馬上請辭、不再擔任,以規避法律,但是這次修法明定,未來即使董事、監察人在訴訟過程中離職,投保中心仍可對公司「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提起代表訴訟,且擴大範圍,就「同一基礎事實應負賠償責任,且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之人,得合併起訴或追加起訴」。

投保中心自2003年成立至今已超過17年,但投保法只修正過2次,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為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法規制度,促進公司治理,強化保護投資人權益,金管會提出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部分條文,增訂投保中心對公司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可提起代表訴訟,且代表訴訟權應擴及「行為時」具有董事、監察人身分。

另外,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董事、監察人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3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

這次修法也將興櫃公司及外國在台上市、上櫃、興櫃公司的董監事,一併納入提起代表、解任訴訟範圍,是第一次將興櫃公司納入追訴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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