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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福島核災 法院二審判政府與東電賠10億日圓

  • 時間:2020-09-30 21:50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黃啟霖
日本福島核災 法院二審判政府與東電賠10億日圓
日本仙台高等法院30日對2011年311福島核災做出二審判決。(圖:中央社)

日本仙台高等法院今天(30日)對2011年311福島核災做出二審判決,認定日本政府與東京電力公司明知有海嘯危險卻未做好防災,應賠償福島縣等地的周遭居民約3,600人,金額約10億日圓(約新台幣2億7,452萬元)。

綜合日本媒體報導,對於福島核災,日本全國約有30起集體訴訟案件,災民控告政府有相關責任並須賠償。在地方法院一審階段,有7件判決政府有責任須賠償、6件判決認定不須賠償。

仙台高等法院今天的判決,是首度認定國家有責任的二審判決,可能對未來相關案件的判決產生影響,在日本引起廣泛矚目。

這起案件源於大約3,600名核災時住在福島縣及周遭的宮城、茨城、櫪木縣居民,主張福島核災使他們失去故鄉平穩的生活,向日本政府與經營福島第一核電廠的東京電力公司求償;在日本相關的集體訴訟中,是人數最多的一案。

2017年福島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海嘯可以預測,若政府有命令東電做好海嘯對策,就能事前防範核災,因此日本政府與東電對福島核災有責任,應賠償約4億9,000萬日圓(約新台幣1億3,600萬元)。

仙台高等法院今天二審維持一審見解,認為日本政府事前可以得知大規模海嘯的危險性,卻沒有做好相關規範,是違法行為。判決日本政府與東電須賠償約10億1,000萬日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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