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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動保法修法 不餵食等「不作為」也視為虐待可重罰

  • 時間:2021-04-27 15:17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立院三讀動保法修法 不餵食等「不作為」也視為虐待可重罰
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修正「動物保護法」。(資料照/劉玉秋 攝)

立法院會今天(27日) 三讀通過修正「動物保護法」,將惡意棄養、不餵食等「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若因此造成動物受傷或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動物保護法」規定,將動物虐待的定義為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特別將「增進動物福利」放入「動保法」的立法精神,修法新增器物、或棄養等「不作為」傷害動物的行為也視為虐待。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表示,現行法令對虐待的定義是需要做出毆打等外力行為,但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自生自滅,也是虐待的一種,因此修法將「不作為」也納入,才能對動物更完整的保護。陳亭妃:『(原音)因為所謂不作為可能是棄之不養、把飼養的小動物丟棄、沒有盡到飼養的義務,這些都納入虐待,只要你是不作為,造成動物的損害、損傷,都可以依照動保法做一個處置。』

根據「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若為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現行「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規定,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這次修法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字樣刪除,未來捕捉動物時,均不得使用前述方式,意即全面禁用獸鋏。

另外,現行「動物保護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次修法也明定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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