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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完善高中救濟制度 高中生不服學校懲處可提申訴

  • 時間:2021-05-11 10:4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立院三讀完善高中救濟制度 高中生不服學校懲處可提申訴
立院三讀完善高中救濟制度, 高中生不服學校懲處可提申訴。(圖:中央社 )

高中生學權備受關注,立法院會今天(11日)三讀修正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明定高中職校務會議中的學生代表,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且採無條件進位;同時,也新增學生的權益救濟程序,未來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的懲處、髮禁、禁愛令、搜索書包等不合時宜的措施,認為不當致損害權益,得提出申訴及再申訴。

為促進高中學生權益,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高中職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自今年10月1日施行,未來各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人數,將從現在1至3名,平均提升到約10名。

同時,為了保障學生對學校不當措施的救濟權益,修法增定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10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

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表示,這次修法不僅增加了高中階段的再申訴制度,更明確規定申訴及再申訴的受理期限要全台一致,讓學生申訴權益更有保障。張廖萬堅說:『(原音)現今在校園內卻還留有許多不合時宜的規範,經民團統整,譬如髮禁、服儀規定、違法搜索個人物品、強制在課餘時間上課,甚至還有禁愛令,或是其他不適當的處分措施,都已經侵犯了學生的權益。大法官釋字784號指出,學生任期權益因學校措施而受侵害時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因此本席依據釋字784號精神,提出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完備再申訴的制度。』

三讀條文也明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會的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並應包含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1人。各該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數應逾委員總數2/1。

另外,為協助學生瞭解各種申訴管道,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請教育部針對學生權益相關各類申訴、陳情、申請調查的管道,製作懶人包、手冊、教案等方式,除了在校內及網路上公告外,需搭配演講等活動,1年內宣導至全數高中生周知,維護學生各種申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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