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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合憲或違憲 憲法法庭23日開庭辯論

  • 時間:2024-04-14 10:56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陳怡君
死刑合憲或違憲  憲法法庭23日開庭辯論
死刑釋憲案將於23日在憲法法庭開庭辯論。(資料照/王照坤 攝)

由37名待決死囚提出的死刑釋憲案,23日將於憲法法庭開庭辯論。聲請人方訴訟代理人、法務部等將到庭陳述意見、交互詰問,聚焦死刑是否違憲等爭點,受到外界高度矚目。

37名死囚全數聲請 本案審理大法官共12人

23日登場的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起於王信福等37名定讞待決死囚,他們主張死刑有違憲法保障的生存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認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死刑規定,及有重要關聯的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的主刑種類「死刑」均牴觸憲法。

關係機關法務部預計將由檢察司長郭永發領軍出庭辯論。此外,憲法法庭15名大法官中,蔡烱燉曾審理死囚王鴻偉案、蔡彩貞曾參與死囚王柏英案、尤伯祥曾任死囚邱和順辯護人,3人均迴避,本案審理大法官共12人。

死刑存廢具高度爭議 兩造爭點一次看

死刑釋憲案引起外界矚目,法界、學界及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等民間團體,甚至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均聲請成為「法庭之友」對死刑存廢表示意見,供憲法法庭參考。

憲法法庭已公告兩造爭點題綱,包括「作為法定刑之一種的死刑是否違憲」,死刑除剝奪生命權,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

爭點還包括,死刑制度追求的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的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的效果,是否為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

此外,假設「如果認為死刑制度合憲」,根據憲法,適用的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而本件聲請案件終局判決所適用的刑法罪名,包括刑法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即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強盜、擄人勒贖等故意殺害被害人等罪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爭點還包括,在死刑的配套程序方面,在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才能符合憲法正當程序的要求。

死刑是否合憲  大法官曾3度表態

改制前的大法官會議曾做出超過800個解釋案,其中第194號、263號、476號解釋與「死刑」有關,都認為與死刑相關的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

民國70年代,有民眾對於「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規定販賣毒品者處死刑,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於民國74年做出釋字第194號解釋,認為煙毒條例立法固嚴,但戡亂時期為肅清煙毒,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的必要而制定,並無牴觸憲法。

民國78年間,「反共義士」馬曉濱等3人涉嫌擄人勒索,得手後釋放肉票,但涉犯「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罪,是唯一死刑,引發社會關注。當時人權團體等紛紛為馬曉濱等人請命,認為他們未傷害肉票,罪不該死,3人也委由律師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於79年間做出釋字第263號解釋,認為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但若有情輕法重,裁判時可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如果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也可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刑罰,與憲法尚無牴觸。

另外,一名台北地方法院陳姓法官審理販毒案時,認為肅清煙毒條例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有關死刑、無期徒刑的法定刑規定,違背憲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及生命權保障原則,聲請釋憲。

大法官於民國88年做出釋字第476號解釋,認為兩法關於死刑、無期徒刑的法定刑規定,是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的目的而為的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違憲法規定。

死刑釋憲案判決最快7月下旬出爐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經言詞辯論的案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因此,憲法法庭最快將於今年7月下旬對死刑釋憲案做出判決。

法界人士分析,若認為死刑合憲,憲法法庭可能宣告修法限縮適用死刑的犯罪;若宣告違憲,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的死囚,可能改判無期徒刑,而假釋門檻的調整、終身監禁的落實,都可能是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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