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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豬釋憲案今言詞辯論 聚焦權限劃分、有無因地制宜必要

  • 時間:2022-02-22 11:52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萊豬釋憲案今言詞辯論 聚焦權限劃分、有無因地制宜必要
萊豬釋憲案22日進行言詞辯論。(圖:中央社)

憲法法庭今天(22日)針對開放萊豬進口所引發的地方自治權限釋憲聲請進行言詞辯論,聲請人包括台北市議會、台南市議會、台中市議會、嘉義市議會與關係機關衛福部的訴訟代理人針對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是否需要因地制宜、平等原則及國際貿易等方面交鋒。

含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在去年元旦開放進口,行政院宣布地方自治條例訂有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規定者均函告無效、新訂者則不予核定,包括台北市議會、台南市議會、台中市議會、嘉義市議會都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在今天上午進行言詞辯論。

這4個議會的代理人在辯論中指出,憲法在地方部分有提到衛生,指的就是食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提到主管機關也包含中央及地方。國家訂出的是最低標準,地方只是較嚴格,且是維持過去的規定,本該允許,若行政院核定後修改標準,便宣布過去已核訂的地方自治條例無效,將使地方制度及立法處於不穩定狀態,侵害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權及立法權;且面對各地需求,有因地制宜的必要。嘉義市議會代理人律師梁樹綸:『(原音)釋字527號也有提到中央與地方是共同協力關係,尤其地方會有各地需求,就有因地制宜的必要,因為這跟地域、跟社會有緊密連結,而且更重要的,105年的自治條例在中央過去也曾經核定,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也就代表中央政府本身也認為地方有這個權限訂定這樣的自治條例,怎麼能夠到109年就說不行?』

衛福部共同代理人、台大法律系教授孫迺翊認為,食安法授權訂定的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量具有全國一致性、法律統一性的必要,應屬中央權限,不是地方能另訂自治條例加以牴觸。

另一位共同代理人律師洪偉勝也指出,中央訂出安全容許值,只要符合就安全,沒有所謂更安全、最安全的問題;地方也自始至終沒有提出因地制宜的必要性,這只是基於主觀臆測及對中央政府的挑戰或不信賴所作的行動。洪偉勝:『(原音)可以試想如果一個在左營高鐵上車要販賣的紅燒牛腩便當,配菜有貢丸,請問沿途經過台南、嘉義、台中,最後停在南港,如果按照聲請人所說,地方可以各自為政、另訂標準的話,這個便當有可能是只要尊重中央的標準嗎?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洪偉勝強調,這已大幅妨礙我國對外展現尊重自由貿易、市場經濟等重要決心及行動,將使功能性權力分立變成牽制性、制衡性,甚至是傷害性的權力分立,絕不會是我國憲法權力分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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