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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易遭濫用  中國政協委員:應取消

  • 時間:2022-03-07 09:14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新聞編輯
尋釁滋事罪易遭濫用  中國政協委員:應取消
中國「兩會」(全國人大、全國政協)登場。圖為13屆全國政協5次會議4日開幕,10日上午閉幕,會期6天。(路透社/達志影像)

在中國被戲稱為現代反革命罪的「尋釁滋事罪」,是官方常用來對付異議人士的法條。但具律師身分的中國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認為,尋釁滋事罪概念過於模糊,極易被濫用,使社會過度刑法化。

中國新聞週刊報導,兼任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的朱征夫直指,「尋釁滋事罪」存在著「體系上的邏輯缺陷」,應該適時取消。

朱征夫表示,「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缺乏明確性,而明確性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但在現實情況中,「尋釁滋事罪」對具體犯罪行為的表述,難以準確界定。

他指出,法條中「在公共場合追逐、攔截」的行為到了什麼程度,才具備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而「隨意」、「任意」、「情節嚴重」、「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表述,也具備極強的主觀性,但這些又是構罪的關鍵要件。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刑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曾文科認為,「尋釁滋事罪」之所以在法學界和社會上引發爭議,主要是因為「適用的範圍太寬泛」,導致了一些沒必要入罪的行為也入罪,使得這一罪名成為「口袋罪」(指可輕易定罪,如同「什麼都能裝的口袋」)。

朱征夫認為,「尋釁滋事罪」所打擊的危害行為,都有相應法律處理,取消這項罪名不會出現法律空白。在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侮辱、威脅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等行為都有罰則。

他指出,由此可見,對於不構成犯罪的危害社會行為,仍可施加行政處罰,並非聽之任之,刑法並非唯一的打擊手段。

朱征夫認為,「尋釁滋事罪」的存在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懲治「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但種種弊端也時刻侵蝕著中國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僅影響人民群眾對權利義務的合理預期,也導致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

他指出,上述事實最終將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減損人民群眾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勢在必行。

13屆全國政協5次會議4日開幕,10日上午閉幕,會期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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