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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漢姓便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 時間:2022-04-01 17:4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從漢姓便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憲法法庭判決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違憲,書記廳廳長許辰舟(左)、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說明判決要旨。(司法院提供)

現行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孩子必須跟著具原住民身分的父親或母親之姓或傳統名字,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憲法法庭今天(1日)判決違憲,應於2年內修正,若逾期未修法,該規定失效。

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有泰雅族血統的吳陳春桃及7歲女童吳若韶等認為該規定已侵害其受憲法第22條保障的姓名權及人格權等,也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告該規定違憲。憲法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原音)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修正公布同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暨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同法第8條準用第4 條第2項規定部分,違反憲法保 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均違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說明,除不符比例原則外,該規定是假設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必然有足夠的原住民認同,因此法律無須要求其另有認同的表現;而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則必然欠缺足夠的原住民文化認同,因而必須另再要求從原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以表現其認同,此等差別待遇顯然恣意,難以通過嚴格審查。另外,因我國長久以來有子女從父姓的習慣,該規定將導致父親為原住民者,依從父姓習慣,可取得原住民身分;若母親為原住民者,依從父姓習慣,卻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也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的平等原則。

在宣告違憲後,相關機關應於判決宣告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若逾期未完成修法,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及民國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同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失效,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得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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