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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三讀 停歇業場所仍應辦理消防設備檢修

  • 時間:2022-04-26 17:2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消防法三讀 停歇業場所仍應辦理消防設備檢修
立法院會26日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明定各類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管理權人也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申報。(資料照/中央社)

日前高雄「城中城」大火造成嚴重傷亡,凸顯消防安全管理有強化的必要,立法院會今天(26日)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案」,明定停歇業場所,也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全面強化建築物公共安全。

有鑑於高雄市城中城及彰化喬友大樓大火造成嚴重傷亡,凸顯消防安全管理有強化的必要。立法院會26日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明定各類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管理權人也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申報。同時,修法也增訂得免定期辦理該檢修及申報之條件。另外,也增訂小面積或消防安全設備簡單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得由管理權人辦理檢修。

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李德維表示,消防法修法後,提高違反消防安全維護或防火規定的罰則,並賦予第一線同仁勒令停工的公權力,但也期盼未來能增加設備,提升公共安全,讓生命更有保障。李德維說:『(原音)消防安全乃至於公共安全,並非合法合格即可,應該本於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的目標,依據空間使用的特性,投資和其設備,如果只是最低合法的標準下並非不是不會發生火災,安全也不會提升,這部分我們還要努力。』

而「消防法」修法三讀通過後,內政部發布新聞稿表示,修法明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辦理檢修申報。除非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的情形,因無安全疑慮狀況下,在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免除,以維護公共安全。

另外,內政部也說明,由於現行規定,消防設備檢修,需委託消防設備師(士)辦理,為簡政便民,這次修法也參考日本消防法令,針對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考量該類設備種類較為簡單,可由外觀或簡易操作判定性能,且其更換新品尚無困難性,因此,修法增加可由管理權人自行檢修申報的方式,供管理權人選擇。

內政部也表示,後續將邀集產官學界研修相關子法,並推動停歇業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以回應社會期待,確保公共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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