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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T TV草案架構出爐 大型業者將納管並遵守特別義務

  • 時間:2022-05-25 16:4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吳琍君
OTT TV草案架構出爐 大型業者將納管並遵守特別義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5日通過「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架構。(央廣資料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25日)通過「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也就是「OTT TV」草案架構,未來提供OTT服務的業者將從自願登記改採「行為管理」;納管業者均需遵守一般義務,但經NCC公告的大型業者不僅須辦理登記,還需額外遵守「特別義務」;此外,若有特殊違法樣態,NCC得採最終必要手段予以斷線處置。

NCC即將於6月底對外公告「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與此同時,外界關注的「OTT TV」草案,也在2020年公布的版本中納入數通法精神,針對提供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業者訂出三大管理架構,包括規範主體、義務層級化、特殊違法態樣及最終處置手段。

其中在規範主體方面,除了YouTube、FB、IG等,以分享使用者原創內容、交流資訊為主的社群媒體平台不納管外,其它包括NETFLIX、LINE TV等業者,則從2020年版的「自願登記制」,改採「行為管理制」納管。NCC綜合規劃處競爭政策科長陳慧慧說:『(原音)就是在我國的境內,如果它設有商業據點,或者它縱使沒有設立商業據點,但是跟我國有實質關聯,而且具有一定規模以上,然後從事這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就是我們的納管對象;至於甚麼叫做「跟我國有實質關聯」,這個部分也是參考歐盟的法規,那通常都是建立在「在我國境內有顯著的使用者數量」,或者是「它是以我國市場為它整個商業活動的主要目標」等等具體來進行判斷,那未來會寫入法條裡面。』

此外,在義務層級化方面,除微小型業者可享豁免權外,其它納管對象都須遵守「一般義務」,包括揭露基本資料、境外業者應指定代理人、提供取得合法授權的視訊內容、遵守服務內容規範、用戶數等資料調取;至於經NCC公告的大型業者或具重大公共利益的業者,還需額外遵守「特別義務」,包括須依規定辦理登記、揭露並遵守服務使用條款、預定暫停或終止營業應提前通知並補償、同時須遵守我國內容產制規範並共同成立或加入自律組織。

針對特殊違法態樣,包括業者經法院判決確定違反著作權法,經NCC處以罰鍰並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且情節重大者;或境外業者需指定代理人,但遲遲不指定或遲遲不辦理登記者,NCC可採最終必要手段,命ISP或電信業者斷訊。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簡報。(NCC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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