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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府3機關認定無過失 恩恩案國賠不成立

  • 時間:2022-09-06 15:2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新北市府3機關認定無過失 恩恩案國賠不成立
新北市2歲男童恩恩4月染疫不幸過世,恩恩的父親林先生(左)質疑新北市消防局、衛生局延誤送醫。(資料照/圖:中央社)

恩恩案引發各方關注,恩恩的父母以新北市消防局、衛生局有故意過失或不法侵害人民權利為由請求國家賠償。新北市國家賠償處理委員會今天(6日)宣布,經詳細 詢問、審查處理恩恩案始末及法令依據,認為新北市府、消防局、衛生局均依當時管制措施積極搶救恩恩,並無怠忽職守,故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新北市2歲男童恩恩4月染疫不幸過世,恩恩的父母質疑新北市消防局、衛生局延誤送醫,導致恩恩不治身亡。恩恩父母8月17日向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衛生局請求國家賠償。

新北市國家賠償處理委員會發出新聞稿指出,消防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決議部分,事發當時,恩恩為COVID-19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因發燒超過38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所稱傳染病病人。消防局執勤人員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引積極執行救護勤務,無故意 或過失事實。

衛生局說明,關於衛生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決議認為,按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恩恩案發生時所適用之規定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今年1月1日所修訂之「居家隔離、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接受醫療照護時之感染管制措施」。衛生局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均遵循上述規定辦理,並無另訂其他規定。

衛生局也表示,恩恩案發生期間,中央對於COVID-19態度以清零為目標,針對確診者及接觸者須進行相關防疫措施,由衛生局、衛生所人員透過電話聯繫確認安排;經審視送醫歷程,衛生局所屬人員均全力以赴,並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

法制局表示,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於疫情期間,新北市府多次召開跨局、處應變會議,針對疫情變化滾動式調整防疫措施,並要求衛生及消防單位確保市民生命健康與維護社會安全;因此,難認定新北府有未盡監督消防局及衛生局之責。

新聞稿指出,關於恩恩父母請求國家賠償案,經新北市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審議結論,新北市府已善盡督導之責,不符合國家賠償要件。另外,消防局及衛生局的國家賠償處理小組審議結果,也分別決議消防局及衛生局執行恩恩按緊急就醫流程並無違失之處,本案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要件不合,無法成立國家賠償。

新聞稿表示,新北市府對於恩恩離世感到遺憾及不捨,其國家賠償申請案仍須依國賠法構成要件及事實依法審議;後續請求權人仍可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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