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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選戰/因應新型態賄選 最高檢修正查賄標準

  • 時間:2022-10-18 17:07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2022選戰/因應新型態賄選 最高檢修正查賄標準
法務部指示最高檢察署蒐集最新實務見解及法院判決,修訂為「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讓查賄標準能更明確化。(資料照/劉玉秋 攝)

九合一選舉將在11月26日投票,法務部今天(18日)指出,最高檢察署在蒐集最新實務見解及法院判決後,修正提供執法人員參考的「賄選犯行例舉」為「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讓查賄的標準更加明確。

法務部指出,提供執法人員查察參考的「賄選犯行例舉」是最高檢察署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修正,適用至今已逾10年,這段時間歷經多次選舉,加上社會變遷,賄選態樣已推陳出新,為因應新型態賄選手法,法務部指示最高檢察署蒐集最新實務見解及法院判決,修訂為「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讓查賄標準能更明確化。在經法務部長蔡清祥核備後,將轉各檢察機關、執法單位作為查賄時參考。

法務部指出,這次新修訂的「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主要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是例舉28項原則上會構成妨害選舉相關罪嫌的行為態樣,包括增加「線上遊戲點數、第三方支付、手機行動支付、虛擬通貨等新興數位工具」、「約其放棄競選(俗稱搓圓仔湯)」、「虛偽設籍(俗稱幽靈人口)」、「不實訊息(俗稱黑函、假訊息)」、「境外勢力資金滲透介入選舉」等新近犯罪類型。

第二部分是例舉6項原則上不會構成賄選犯罪的行為態樣,包括「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之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之宣傳物品」,也就是說,所謂提供價值30元以下物品不會構成賄選,僅限於附著文宣的宣傳物品,若非文宣品而贈送其他物品時,檢察官將會依法發動偵查,據以認定是否構成賄選。另外也針對「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之茶水、簡便餐飲,不逾越社會常情者」等常見類型提供例舉。

不過,法務部也強調,這些行為態樣都只是以過去實務見解為例提供參考,對於實際個案是否構成犯罪,仍應由承辦檢察官視具體案件個別情狀審慎認定及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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