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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子法預告 規範預售屋轉售、私法人買屋

  • 時間:2023-04-25 11:1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平均地權子法預告 規範預售屋轉售、私法人買屋
內政部長林右昌25日說明平均地權條例5項子法內容。(王韋婷攝)

攸關打擊房市投機炒作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日前三讀通過,行政院今天(25日)下午預告5項新訂子法草案。內政部規劃的子法草案重點包括規定私法人買受住宅房屋許可辦法、私法人買受住宅免經許可情形、預售屋及新建成屋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預售屋得讓與或轉售情形,以及檢舉獎金制度等。

修正過後的平均地權條例2月公布施行,為健全相關制度,內政部訂定9項子法,其中4項已於2月至3月完成預告,行政院25日下午預告剩餘5項子法。內政部長林右昌25日上午舉行記者會,說明5項新訂子法重點,包括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限制預售屋與新建成屋換約轉售,及檢舉獎金制度。

根據子法規定,私法人買受住宅免經許可有9種情形,包括公營事業或受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買受不良債權擔保品、經紀業買受瑕疵物件、法院拍賣、文化資產、優先購買權、都市更新、危老重建、合建等。林右昌說:『(原音)所以我們在子法研訂時有3項原則,第一,我們依照實務上私法人買受住宅的目的跟用途,來做進一步周延規範;第二,私法買受住宅具有公益性、必要性,且具共識者列為免經許可,另外私法人為正常經營所需要買受的住宅列為須經許可。』

私法人買受住宅須經許可情況包括宿舍使用;具規模之出租經營使用,持有同一使用執照5戶以上;衛福機構場所使用;合作社買受住宅供社員共同使用;合建、實施或參與都更、危老,以及其他經內政部公告的用途。

在限制預售屋、新成屋換約轉售部分,子法規定6大須申請讓與或轉售情形,包括本人因非自願離職且逾6個月未就業;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須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本人或家庭成員房屋因災害毀損不堪居住,須另行租屋;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重傷或死亡;買受人死亡,繼承人無意保留,以及共同買受人間之轉售或讓與。

無須申請讓與或轉售情況包括,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間換約;簽約後死亡,繼承人依法繼承的換約,以及私法人因合併依法承受,或解散清算後財產歸屬的換約。

檢舉獎金制度方面,獎金比率為實收罰鍰的30%,每案獎金不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採檢舉實名制,需提出違規案件人、事、時、地、物具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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