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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一級毒品「無期徒刑」起跳 憲法法庭宣告部分違憲

  • 時間:2023-08-11 18:3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販賣一級毒品「無期徒刑」起跳 憲法法庭宣告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11日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認為販賣第一級毒品者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牴觸憲法比例原則。(司法院提供)

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無論情節極為輕微,仍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遭質疑違反比例原則。憲法法庭今天(11日)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認為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若沒有其他犯罪行為,也未考量情節極輕微的態樣,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縱使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仍嫌「情輕法重」,導致罪責和處罰不相當,牴觸憲法比例原則。因此,憲法法庭變更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要求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

一名黃姓男子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收取新台幣800元,一審遭判16年;另一名謝姓女子販售海洛因,收受價金僅數千元,最高法院判刑15年3月定讞,共有2500多人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就算適用減刑也遭判15年徒刑以上,違反比例原則而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僅受理8件,有46案則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11日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認為立法者基於防制毒品危害之目的,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固然有政策考量,但針對沒有其他犯罪行為,而且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都可認定是「極為輕微」、「顯可憫恕」的個案,縱使適用刑法59條規定減刑,仍然「情輕法重」,導致罪責和處罰不相當,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同時,憲法法庭也變更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要求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輕法重」的個案,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依本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2分之1。

憲法法庭也強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適用的個案犯罪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差異極大,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過度僵化之虞,相關機關允宜檢討其所規範的法定刑,例如於死刑、無期徒刑之外,另納入有期徒刑法定刑,或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等,分別訂定不同刑度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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