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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移代金使用 營建署:保障所有權人權益 不能改為他用

  • 時間:2023-08-18 12:4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容移代金使用 營建署:保障所有權人權益 不能改為他用
針對台中市長盧秀燕在行政院會建議中央放寬容積移轉代金使用,不限同一計畫區。營建署18日回應,容移代金目的在保障公設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不能隨意改為他用。圖為台中市七期。(央廣資料照)

台中市長盧秀燕在行政院會建議中央放寬容積移轉代金使用,不限同一計畫區。對此,營建署今天(18日)回應,容移代金應專用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補償,藉以保障公設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不能隨意改為他用。

盧秀燕17日在行政院會表示,容積代金限制同一計畫區內才能使用,對於城市發展不公平,容積代金主要來源大部分在發展快速的原市區,因此容易有代金累積,讓原縣區得不到利用,對城市發展不公平。盧秀燕建議中央放寬代金使用,不限同一計畫區。

營建署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授權訂定的「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條之1規定,已明定代金用途應專款專用取得與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的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營建署表示,立法目的是為協助政府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取得問題,也同時可以保障公設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並不能隨意改為他用。

營建署表示,容移代金應專用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補償,如開放用於公共建設工程費用,將嚴重所有權人等待政府現金補償權益,也無助於公共設施用地取得。營建署表示,如開放容移代金可用於公共建設工程費用,將影響土地補償費用運用,無助於解決政府因財源短缺致長期未能取得保留地問題,政策美意將大打折扣,也容易遭致政府只想賣容積卻不解決公設地問題的批評。營建署建議台中市政府同步積極編列開闢工程所需預算經費,協調議會審查通過,以利公共建設推動。

營建署指出,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也規定,同一主要計畫區無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供取得者,不得再申請折繳代金,這是為確保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所收取的代金,應用於取得同一主要計畫的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公平性;也能適度控管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的都市發展總量,避免因增加容積,出現降低都市公共環境服務水準的情形。

營建署表示,2014年核定補助各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但台中市近3年皆為依照專案小組意見函送補充資料,為妥適解決台中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並保障民眾權益,建議台中市府儘速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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