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臺灣之音立刻下載官方APP
開啟
:::

行政院提修法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坐落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

  • 時間:2023-09-28 13:42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行政院提修法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坐落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
行政院院會。(資料照片/ 陳建仁臉書)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行政院會今天(28日)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保障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其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及享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優惠,期盼透過對所有權人的補償,提升保存獎勵誘因。

新莊慈祐宮不服所有土地上的普安堂建物經新北市政府登錄為歷史建築,提出行政救濟被駁回後,於2020年5月聲請釋憲。司法院2021年12月24日做出釋字第813號解釋,歷史建築土地所有人就土地使用權能受到限制,形成個人為公益之特別犧牲,文資法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歷史建築土地所有人相當補償,不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文化部依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意旨及會議建議,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考量紀念建築所受限制與歷史建築相同,也於修正草案一併納入。

草案修正重點包括新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定著土地,原來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為容積移轉;以及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亦享有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的租稅優惠。

文化部強調,文化資產保存已是國際趨勢,而國家保護文化資產,屬保護多元文化的一環,期盼透過修法,提高文化資產所有權人的獎勵、補償機制,促進文化資產保存,並藉由公私協力,共同守護國家無可替代的重要文化資產。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局長陳濟民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上表示,申請容積轉移已經有22例,但過去僅限定古蹟,如歷史建築也可移轉,相信案例會再增加。

相關留言

本分類最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