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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宅申請條件擬放寬   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降為2人

  • 時間:2023-10-04 19:40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社宅申請條件擬放寬   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降為2人
行政院會5日擬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申請條件,將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降為2人以上。圖為南港國宅。(資料照/沈聰榮攝)

現行以「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申請社宅者,須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抑或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等條件,行政院會5日擬通過相關草案,放寬申請條件,將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降為2人以上。

現行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以地方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其中至少40%以上須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而「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指的是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的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包含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65歲以上長者、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的受害者及其子女、身心障礙者、災民等。

為因應少子女化,行政院會明天擬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條件之一的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降為2人以上,放寬範圍,盼能提升受惠人數。

另外,此次草案為鼓勵更多房東投入公益出租人行列,內政部表示,明訂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社福團體後,再由團體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條件的房客,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將能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為了讓房東放心成為公益出租人,草案也訂定租金補貼不得做為追溯課徵稅捐的依據,增訂公益出租人的租賃契約資料及租賃所得,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查核依據,排除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稅捐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的規定。

行政院會5日也將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行政院官員表示,草案主要是明定公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公有非公用土地面積達重建計畫土地面積50%以上者外,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並排除土地法等公有財產管理規定的適用,解決目前辦理時程冗長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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