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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港台於「社會企業」的發展分享(上)

  • 時間:2023-10-31 22:0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新聞編輯
有關中港台於「社會企業」的發展分享(上)
圖為今年10月台灣代表團全體團員於荷蘭阿姆斯特丹登場的「2023社會企業世界論壇」(SEWF)大會會場合影。(圖:外交部提供/中央社資料照片)

最近,筆者偶然接觸到了「社會企業」這個概念,而又剛好發現這個社會概念的發展在中港台三地都有所不同,覺得十分有趣,就打算跟各位讀者分享一下。

首先,甚麼是社會企業?

傳統上,以公司模式存在的商業組織都以牟利為最主要目標,到近世紀出現了以公共或社會利益為唯一目標的非牟利組織,這兩者都為世人所熟識。但是,社會企業相對來說卻是個嶄新的概念。非牟利組織通常都有崇高和無私的目標,但現實卻是不論想保護環境也好、幫助弱勢社群也好,都需要錢。於是,一個把從前看起來互相衝突的兩個概念結合的新概念出現了:將牟利和貢獻社會互相結合,這就是社會企業。社會企業的核心目標同時包括了商業、環境和社會目標,這一點和牟利組識與NPO都不一樣,也因此如何將衝突的概念結合,就是社會企業的一個挑戰。

有人誤會社會企業是類似公司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例如有些商業公司也會以其商標做慈善活動。但從概念上看,其實兩者的核心完全不一樣,企業社會責任是一些公司相信某些政策會令公司長遠有更好的財政發展,或者例如慈善活動被某些人認為其實只是為了避稅的手段,終極來說還是為了牟利。但社會企業不一樣,其社會目標和環境目標都是公司的核心目標,而不是為了終極牟利所作出的手段。

筆者一開始了解社會企業的概念到這部分時,內心產生了一個很大的疑問。這個概念聽上去確實很清晰,但實務上似乎難以分辨。畢竟,沒有公司會承認自己辦慈善基金是為了逃稅,商業公司設立社會目標也不會說「我只是為了日後賺更多錢」「我只是為了幫公司建立聲譽」等等。那麼,到底我們應該如何分辨?幸好,我的問題很快就得到了解答。結論來說,單純就觀察一間公司的政策而言,似乎不可能劃出一個明確的定義,所以這部分就到了政府介入的時候了。因為社會企業對社會平等發展有利,行政院在2014年就制訂了一個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對社會企業的定義、目標、相關法規等等都作出了較完整的規範。

在2014年的社會企業行動方案中,主辦和統籌單位包括了經濟部、勞動部、內政部、衛福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等等,初期投資超過新台幣十億元。該方案首先對社會企業根據「產業創新條例」訂明投資基金的用處,包括「加速地方社區產業發展、提高地方就業機會、改善居民生活條件、促進環保與文化發展、投入產業科技研發、協助弱勢團體生計」等等,而最重要的當然是訂明可登記為社會企業的公司的條件。

首先,要登記為社會企業的公司章程或合夥契約必須訂明其營運目的之一為推廣社會關懷、解決社會問題或促進公眾利益,而且其年度可分派盈餘必須保留最少30%用於社會公益,確保不會有公司自稱社會企業卻掛羊頭賣狗肉,以公益為幌子實則上是為了牟利和騙取政府的補助金。另外,方案也為社會企業提案了不同的稅務法:法案建議其保留做社會公益的年度可分派盈餘不需要再額外繳交保留盈餘所得稅,因為一般公司需要額外繳交等於10%的保留盈餘的稅金。

以上簡述了台灣的法案,那麼在中國和香港的情況又如何?請看下回分享。

延伸閱讀

有關中港台於「社會企業」的發展分享(下)

作者》沙羅双樹 香港大學生。參與反送中運動,目前在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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