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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闖入立法會事件 記者為何也被定罪?(上)

  • 時間:2024-02-05 16:2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新聞編輯
反送中闖入立法會事件 記者為何也被定罪?(上)
2019年7月1日晚間,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香港民眾衝進立法會會議廳,並在牆上噴「太陽花HK」、「反送中」等字樣表達訴求。(資料照/中央社)

2019年間抗爭者闖入立法會,成為反送中運動的標誌事件,相關案件日前作出裁決,不認罪的被告當中除兩名記者脫罪外,其餘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成。事實上,控方在案件開審階段已經不就兩名記者的暴動指控作任何陳述,形同撤控,同時兩名記者面對的另一項「非法進入立法會議事廳」亦告罪成,變相是次案件所有被告入罪率依然「百發百中」。

作為少有公開表態並附註行動的一員,案件焦點大多落在王宗堯身上,但更想集中討論案件關乎記者的部份。法官在裁決中就「非法進入立法會議事廳」的定罪考慮上,法理依據來自兩個部份:一,不聽從指示、和二,不守秩序,並只需證明其一即可入罪。

在不聽從指示的考慮上,法官認為(為方便行文,以兩被告姓氏簡稱),馬表示對事發當晚「所有人士必須立即撤離立法會大樓」的警示不知情一事並不可能,「難以想像馬在途中不會對有關立法會的現狀,又或有何等消息和立法會有關感興趣」,在立法會內亦有和其他記者交談,上網正常,因此「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之推論是馬只在試圖隱瞞得知此指示時,仍選擇不遵從並逗留」因而裁定罪成。

由此可以衍生幾個討論:

一,知道和理解「指示」是截然不同的事

法官在裁決書中亦有提到,「紅色警示是立法會首次發出,具其新聞價值」。一個歷史上第一次發出的指示,究竟嚴重性如何,對毫無經驗的所有人而言根本難以量度。示威期間警方亦經常作出「離開某區域」的指示,以「警告」示威者,傳媒如何衡量當晚的警示和其他警方的指示有可不一樣?如果在無法量度的情況下,「紅色警示」被當作一般指示看待,因而被媒體老闆或員工,甚至當事人輕視而未有留意,實在無可厚非。

這個推論在裁決書中可見端倪:「當他得知示威者已進入大樓時,他稱先要得到老闆的准許才可內進,要是如此,實難以想像熱血時報在沒有掌握當時相關之資訊,包括政府發出的信息,便和馬作討論及決定讓馬入內,然而卻沒有提及紅色警示一事。更令人出奇的是,當警方宣佈將會清場一事,他獲得其同事李偉傑告知並以軟件截圖通知他,但同樣是重要的資訊,但公司卻從沒有通知他,這說法實於理不合」。

警方清場在字面上,可以理解為警方將以武力驅散、警方將對大樓內逗留人士作出拘捕,一定遠比一句「紅色警示」更具震懾力和重要。這段證言正好說明,普遍人對「紅色警示」相比「當時市面上」其他警告的額外和實際作用毫不知情。並非一句「無知」就可以為傳媒和記者推搪責任,但法官在裁決時,顯然未有將「紅色警示」為首次發出,而令大部分人因忽略嚴重性,從而毫無留意並不知情的實際可能。

二、環境導致無知

承上,就算記者知道「紅色指示」是要求所有人離開立法會大樓,作為傳媒因要報導具新聞價值的事件,在衡量安全後而留下十分合理。

法官認為,黃「知悉紅色警示發出及所有人需要撤離的指示」,但「在立法會內有大批記者傳媒在拍攝,而其後在會議廳內的情況亦是如此」,警員在進駐立法會後「黃或其他記者們未有任何阻撓又或着他們離開的情況」,因而支持了黃認為記者可以留下的信念,故裁定在這一部份黃抗辯成功。

後者法官就警員未有驅散記者的觀察,正好呼應上文「紅色警示」的嚴重性未能準確被領會的論點。在同時出現「紅色警示」和「警方清場」的前提下,當晚警方都未有針對記者作出任何行動,如果警示凌駕於清場指示,而執法者亦未有驅散所有留在立法會的所有記者,又如何要求記者和傳媒清楚認知「紅色警示」的範圍?

退一萬步,以馬無可能不知道有「紅色指示」、不可能不知道「紅色指示」不能留下,因而步步推進至馬「不聽從指示」,本身就是一個「滑坡推論」,而法官裁定黃抗辯成功,認為記者的確會被環境錯誤引渡,而真誠認為在「紅色警示」間可以留下。在此前設下,理應無論記者是否得悉有「紅色警示」,留下都不會構成「不聽從指示」。

既然法庭不爭議馬記者身份,但一方面因為「無可能無知」入罪,另一邊又證明「真係會無知」,前後如何服人?!(待續)

作者》布寒野  前香港網媒編輯,飄洋來台後繼續心繫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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