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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闖入立法會事件 記者為何也被定罪?(下)

  • 時間:2024-02-05 16:2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新聞編輯
反送中闖入立法會事件 記者為何也被定罪?(下)
2019年7月1日晚間,香港立法會一度遭反送中示威者攻占,群眾聚集在立法會大廳等處,但在港警宣布將強力清場後,示威者並未選擇長期占領,反而互傳be water的訊息提醒打氣,迅速解散。(資料照/中央社)

2019年間抗爭者闖入立法會,成為反送中運動的標誌事件,相關案件日前作出裁決,不認罪的被告當中除兩名記者脫罪外,其餘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成。事實上,控方在案件開審階段已經不就兩名記者的暴動指控作任何陳述,形同撤控,同時兩名記者面對的另一項「非法進入立法會議事廳」亦告罪成,變相是次案件所有被告入罪率依然「百發百中」。針對兩名記者被入之罪的考慮,承上文就算不從法理討論,判辭從常理觀乎,都有多處十分顯然且危險的邏輯謬誤,更甚者,可見法庭對新聞自由和新聞工作的不理解。

三、「滑坡推論」

法庭裁定黃在「不聽從指示」因無知而抗辯成功,但以「不遵守秩序」而裁定黃罪成,入罪考慮的邏輯一樣是「滑坡推論」。

判詞中提到,黃在立法會內撿起被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並因要拍照損毀情況,而以手按住拍照。但法官認為此舉是「是在未有獲得准許下,私下胡亂觸碰會議廳內的物品」,而「被示威者損毁的基本法小冊子,理應不可干擾案發現場的物品」:

//以記者身份進行採訪,並不是沒有限制。簡而言之,難道記者進入別人家中進行採訪拍攝時,在未得別人同意可胡亂觸碰別人物品。同一道理,如案發現場的物品被示威者毁壞,難道記者又可隨意接觸那些被損毁的物品。

要是他說的成理,就當晚立法會……被破壞的物品不計其數。難道他認為有需要亦可隨意拿起任何被破壞的物品已作拍攝,又或將那物品拿起以捕捉更佳攝影效果。又或若他認為有需要也可胡亂翻搗會議廳內的物品,這明顯不過和記者工作牽不上任何關係。//

以法官的推論,在一個暴動場合,記者如果在採訪途中為方便行動,稍為挪走任何障礙物,大至路障,小至一張海報,都屬於「接觸損毀的物品」;甚或當晚立法會內記者為取得更好角度拍攝,而站上議會的檯凳,都是「未得別人同意可胡亂觸碰別人物品」。

無錯,在新聞倫理和記者的教育中,記者都應該盡力處於旁觀者角色,盡量不牽涉成為新聞事件的一部分,但將拿起一本被撕毀的小冊子——甚至不知道撕毀後在地上抑或桌面——那記者張掉落的文具放回又是否掉落這個推論——推論形容成「胡亂翻搗會議廳內的物品」,根本是極危險的滑坡推論。證據是黃當晚只是拎起一本小冊子,僅此而已,其他部份都是法官的自行聯想,但就成為定罪考慮的重要邏輯,根本是欲加之罪。

況且法庭在「不遵守指示」上,接納被告沒有意圖的考量,但在同罪的「不遵守秩序」,卻認為「無需証明被告人有意圖不遵守秩序」,無需證明被告是真誠無知,只需證明被告「有意圖作出行為」即可入罪,本身已經是一種雙重標準。而「有意圖作出行為」一句,更將定罪準則放大至無需作出行為,其實是另類的有罪推定。

四、記者豁免

縱使在黃的判詞部份,法官認為黃的確會被現場環境影響產生可以留下的信念,但法官多次重申其為「錯誤的信念」,足見法官蔑視記者執行新聞工作的需要。事實上,從法官對兩名記者的定罪關鍵考慮——不可能不知道有「紅色警示」和破壞現場,都顯然是將記者的職業責任放在考慮的極後層面——後到都唔諗。

誠然,記者工作並非「大撚曬」,亦無法否定立法會——甚至放眼去其他同等的場所——的確有其神聖和獨特的地位,但在是次事件之中,並不能以平常的立法會相提並論,時空之中所發生的歷史價值已經遠超立法會的神聖——就如國會山莊被示威者攻陷,記者進入議場拍攝一樣。

退一萬步,得罪講句,立法會的神聖被踐踏,記者在事件中並無「加一腳」,將立法會的神聖俾屈的從來不是記者,記者只是紀錄立法會如何降絀。記者在這種歷史時刻的價值非但未有被彰顯放大,反而強行將其放在一個並不存在於當個時空的「神聖」之下,是法庭和法治對新聞自由的一大糟蹋。

作者》布寒野  前香港網媒編輯,飄洋來台後繼續心繫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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