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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權勢不對等!教育部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 時間:2024-03-06 17:3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江昭倫
避免權勢不對等!教育部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教育部6日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將「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列入教師之定義,重視實習指導關係之權勢不對等。(資料照/陳國維攝)

《性別平等教育法》去年(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其中部分條文將於今年3月8日施行,教育部6日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訂定更加明確的規範。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重點適用範圍納入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並將「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列入教師之定義,重視實習指導關係之權勢不對等,應由學校落實實習生之性騷擾防治責任。

增訂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特別是「因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未臻成熟,不論雙方有無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權勢不對等關係,都不能發展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性行為或情感關係」。

修正校長為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管轄權歸屬,以及提供被害人協助及保護措施;同時明定調查小組成員資格及調查程序重大瑕疵之參考基準,增訂「違反與性別平等相關之刑事或行政法律或法規」者不得擔任調查小組成員。

此外,性平法所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包括:性平會或調查小組組織不適法、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有證據取捨瑕疵而影響事實認定等。

為使申復管道更為友善,降低被害人對學校處理申復之不信任感,增訂主管機關處理申復之運作細節與規範,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除向學校提出申復外,得選擇逕向主管機關申復,由主管機關受理申復,並已於防治準則訂定處理程序。

另為防堵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的不適任人員於學校服務,危害校園師生人身安全,教育部依據性平法第30條第4項,修正發布「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也在3月8日施行,辦法增訂納入查詢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並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議決後,學校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該人員。

教育部提醒,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修正發布後,各級學校應修正學校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應訂定專業倫理規範後公告周知,以「有效」、「友善」、「可信賴」的原則,落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建立性別平等及安全之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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