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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氣」拒米其林上門評鑑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不受理

  • 時間:2024-03-22 11:14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順祥
「鍋氣」拒米其林上門評鑑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不受理
憲法法庭 (資料照/劉玉秋攝)

知名粵菜餐廳「鍋氣」經營者國亨餐飲公司不認同米其林以秘密客手段評鑑,提告要求米其林指南不得派評鑑員到餐廳用餐敗訴,聲請裁判憲法審理。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國亨公司主張,米其林評鑑標準不明確、過程不透明、評審員來歷不明,所以拒絕鍋氣餐廳接受米其林評鑑,並拒絕與米其林的評審員締結餐飲消費契約。

國亨曾以電子郵件及書面方式告知米其林,卻均未獲回應。

國亨公司表示,米其林的評審員均以匿名身分亦即喬裝一般消費者前往用餐,國亨無法於當下辨識並表達拒絕評鑑,因此國亨締結自由的人格權,顯有受侵害之虞,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米其林不得派評鑑員到餐廳用餐,也不得對餐廳發布任何評鑑、推介或推薦。不過,全案一、二審及最高法院均判決駁回。

國亨公司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主張最高法院判決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嚴重干預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及第22條所保障選擇締結契約對象之契約自由、營業自由、一般行為自由、人格權、財產權及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指出,綜觀國亨公司聲請意旨,只是泛言確定終局判決於解釋適用民法第18條第1項所定「人格權受侵害(之虞)」時,未正確理解憲法權利的內涵,又對基本權衝突存在與否有所誤認,進而執其主觀意見,指摘其憲法權利受嚴重干預甚至完全剝奪。

憲法法庭表示,國亨公司主張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的見解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因而侵害其基本權,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的情形。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的受理規定,因此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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