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患無窮但「無反對聲音」的基本法「23」條,終於在3月19日被快速通過。修訂過程前後僅只花了11天就通過「二讀」、「三讀」,並於3月23日刊憲,正式上路。海外人士在討論立法過程如何橫蠻、如何違反常理,以及生氣。在境內港人如何擔憂,把一切有風險的Post文刪除。甚至有網店在「三讀」通過後立馬宣佈停上營運。
「23條」在「國安法」的背景下「全票通過」,甚至,連立法會主席梁均彥在無反對票的情況下表明立場,投下「表忠」的一票。一切荒謬行徑都被世人看在眼裡。然而,這一切並非我要討論的重點。而是「23條」的目的。
「23條」的魔鬼細節
「23條」的規限比「國安法」更多更廣,甚至,連「 射程範圍」的覆蓋率,與「使用方法」也比國安法來得容易。現時,台海關係一再緊張,以中共一貫處事手法,定必會好好利用一番⋯⋯主權移交以來,香港一直執行「基本法」然而,基本法中第23條一直未有落實執行。其原因是因為內文沒有明確的尺度,官方解釋權過大,引起人身安全疑慮。
與「國安法」相比,「23條」所列明的罪行有所不同。「國安法」列明的只有四大罪行,分別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外國勢力干預。
而剛通過的「 23 條」則列明「七宗罪」,分別為:分裂國家、叛國、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除「分裂國家」外,基本上其餘的都是新增項目,明確一點來說是為之前的「四大罪」再引申去。
然而,當所有「罪名」定義擴大與列明「罪行」,不就是代表紅線更明確,讓大家知道法律標準?
很遺憾的告訴你:絕對不是!
「23條」讓法網擴大但界線含糊
根據「基本法」憲法指,基本法第 23 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在剛通過的法案中,文件提及的罪行內容與刑罰看似清晰,然而充滿混亂,我嚐試引用當中一兩個簡單的例子來討論一下:
根據立法會文件顯示,「隱匿判國罪」是指沒披露他人犯叛國罪,其行為最高可判處 14 年監禁。
人是群居動物,尤其是在現今社會生活,總會認識來自不同地方的人士。不一定是朋友,但是總算是認識。假如,某一日身邊有認識的人、甚至朋友,因涉嫌犯下「判國罪」,由於平常跟這一名「叛國者」有一定交流,所以受到執法部門懷疑,有知情不報的「隱匿判國罪」嫌疑,結果被送往執法單位進行問話。
縱然對對方的「叛國」行為一無所知。但由於兩者之間的確有一定接觸,因此有可能被執法者扣留。若然希望在扣留期間尋找律師幫助,履行自己作為公民權利時,裁判官有權拒絕在扣留期間 48 時內為嫌疑人尋找律師。因為條例當中,只要裁判官「有合理理由懷疑此人已犯罪」或「此人即將被捕」時,就能簽發命令,「禁止被捕者在被捕後最初48小時拘留期間會見任何律師」。
結果被捕者極可能在沒有法律知識的情況下獨自面對執法盤問。在法律邏輯上,人是沒辦法證明不存在,又或是不知道的事情,結果只能以「不清楚」、「不知道」、「沒印象」的傳統辯解方式意圖為自己辯護,撐過這一段單獨扣押時間。
可怕的是,新法例執法者有權將羈留時間由48小時延長至16天!被懷疑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捕者,沒有被起訴前的羈留時間一般是48小時,但警方可以以「不合作」、「案情嚴重」等為由,向法庭申請兩次延長羈留時間,每次申請成功可延長羈留 7 天,連同最初被羈留的2天計,最長可被羈留16天。
在如此不見天日的情況下,嫌疑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如何確保近半個月的羈留時間內不會受到嚴刑對待,屈打成招?(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