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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下仍立「 23 條」(四)對流亡者的趕盡殺絕

  • 時間:2024-03-31 11:4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新聞編輯
「國安法」下仍立「 23 條」(四)對流亡者的趕盡殺絕
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即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AFP)

再強調一次,基本法 23 條在我眼中並非為仍身處香港的人而立,畢竟,香港在「國安法」的「眷顧」下,媒體被統整成「一言堂」,只說政權想聽的聲音;立法會被「完善」,議會內只有政權喜歡的民意代表。一項又一項惡法、中港融合法案一一被通過,市民又擔心受到「國安法」折磨,一切縱然敢怒亦不能言。然而,「基本法 23 條」是要讓海外的異見者「收口」﹐當中包括的是流亡境外的異見人士。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以及特首李家超多次強調「 23 條」要對付流亡者,但問題是按道理流亡者人在外,基本上只要流亡者一日不回港,港府就不能怎樣。然而,「 23條」偏偏想出兩種方法守株待兔,以及引蛇出動的方法。

「 23 條」中﹐有一項早前已經提及過,現在再提醒大家一次。「 23條」中有一項罪名叫「隱匿叛國」,亦即「知情不報」 。若然一個人知道有人觸犯「叛國」等罪行而不通報者,同樣視作「叛國」論。

23 條讓流亡者家人成為人質與代罪羔羊

一般而言,流亡者踏上流亡之路都非常趕急,而且都是隻身離開,畢竟時間倉卒,離開香港要爭分奪秒,或許要先等自己安頓好才能將身邊人接走,又或是因現實原因,認為自己有風險,但身邊人因沒有即時危險性,所以很多流亡者會選擇自己先離開。

然而在「隱匿叛國」之下,仍在港的家人就可能成為港府的拘捕目標。從前已經有不少媒體又或是流亡者講過,當流亡以後其家人經常受到香港警察,又或是國安處人相關的執法單位登門騷擾及問話,希望知道流亡者下落,又或是要求家人「勸籲」當事人回港「自首」。

然而,家人都可以簡單回以「不清楚對方去向」就能簡單打發。畢竟,在當時的法律底下,他們不會有任何法律風險。而「 23 條」立法後,情況就完全不一樣。執法單位可以以「隱匿叛國」去把流亡者的家人甚至朋友拘捕。在 16 天的羈留過程中,或許再電腦、手機又或是通話紀錄等不同途徑找出與流亡者對話,即可以入罪。

假如你是流亡者,你還敢連繫在港家人嗎

人在異地少不了思鄉、思親之情。然而,在如此的情況下,敢不敢與家人聯繫?在如此狀況下,慰問家人的一個看似平常又簡單的又會不會成為一種壓力、一種恐懼?生怕因為這種聯絡讓家人出現不必要的被捕風險?

當流亡者與家人溝通這一種精神寄託都被奪走時,人在異地,精神狀態很容易出現狀況。然後,如果又同時遇上生活、身份等現實問題,流亡者的精神狀態更不禁讓人擔心。

另一種情況有可能是,以在港家人作誘餌,讓其家人「合作」勸籲當事人回港,以換取家人的自由。這情況並非子虛烏有,鍾翰林流亡英國後,曾接受媒體訪問時透露過,國安處的工作人員在他出獄後,曾要求他合作收集異見者資料,甚至「勸籲」他們回港等。

中共最愛「以民鬥民」、借刀殺人的技倆。若然,當某些仍在港的家人,突然無辜地受到政治逼害,介時就是人性的考驗,到底是要三緘其口,以保流亡者安全,但換來自己承受牢獄之災;還是與執法單位合作,供出家人下落,甚至勸誘其回港?我不敢妄下定論,因為世間上有很多因為現實利益而傷害至親的事情;亦有很多為大義而捨身成仁的大愛者。

反過來流亡者得悉家人因自己而身陷險境,會選擇「一人做事一人當」,回港受審,還是內心充滿內疚的在異地「苟且偷生」?這一切的兩難大考驗,無疑是要逼使流亡者精神壓力承受不了而放棄掙扎。

另一種比較守株待兔的方法,就是港府拒絕為有「國安風險」的人士續發特區護照,這對政府而言有兩種成效:

首先,當因暴動等政治罪行而入獄的人正開始相繼刑滿出獄,然而當中有不少都是 1997 年後出身的人,因此不一定擁有 BNO 或其他護照,政府在「 23 條」之下,可以拒發特區護照予他們。那就表示他們縱然出獄,但仍然被關在香港這一個大型牢房中,動彈不得,以此防止他們流亡海外,或與其他海外機構合作等,以減少「外國勢力」得到更多港府的不人道、打壓異見者的資訊輸出。

除此以外,亦有不少流亡又或是因本港政治氣氛不良而移居海外或申請庇護的港人,其審判期亦相繼接近屆滿,若然有一些個案申請失敗,而原護照因經過數年間的歲月,而出現過期的狀況,他們必須要在護照過期前續期,否則在異國中會變成一個無身份人士。當無身份之下,會選擇繼續在外地無了期等待,還是回港一了百了?這一切的人生選擇題,在「23 條」之下定會出現不少,但無論怎麼選,對港府以至中共政權都沒所謂,畢竟可以無成本,讓自己「進可攻.退可受」,但可憐了流亡者,在外地仍要面對一關又一關重重的心理壓力測驗⋯⋯

作者》張寧  香港青年,反送中後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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