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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推社團法立法 許可制改登記制

  • 時間:2017-10-16 10:47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內政部推社團法立法 許可制改登記制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6日審議「社會團體法草案」,內政部長葉俊榮(圖)在立法院表示,未來社會團體將由「許可制」改採「登記制」,政府對於社會團體的管理面將朝鬆綁,與低度規範管理,尊重團體自治。
(圖:中央社)
現行「人民團體法」將政黨、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一併納管,內政部考量三者差異大、管理困難,決定各自立法,分別訂定「政黨法」、「社會團體法」與「職業團體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16日)審查「社會團體法」草案,草案內容大幅鬆綁對社會團體的管制,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並採低度管理,尊重團體自治,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結社的基本權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6日審查「社會團體法」草案,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社會團體法」通過後,未來成立社團將由現行的「許可制」改為「登記制」,並對社團管理朝向鬆綁與低度管理,尊重團體自治。他說:『(原音)採行登記制之後,社會團體在舉行成立大會,訂定章程,而且選任理事及監事後的3個月內,就可以檢具成立大會會議紀錄、章程等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隨即就可以取得社會團體的登記,大幅簡化現行成立社團繁複的申請作業程序,來彰顯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基本權益。』
葉俊榮指出,基於社會團體的非營利性與公益性,其相關會務及財務資料應主動公開,但性質單純未涉及公共財、公權力的社團得不公開會議紀錄與年度預決算、工作計畫及報告等資訊。另外,為確保財報的正確性及可信度,其年度收入決算數或資產總額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以上的社團,其財報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此外,葉俊榮表示,受政府委託辦理國際外交事務,如「台灣日本關係協會」等國際團體,為因應其辦理外交事務的需要,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該等社會團體,另定運作相關規範,不適用社團法相關規定。
葉俊榮說,內政部提出「社會團體法」,連同目前也正在立法院審議的「政黨法」,以及還在規劃研議中的「職業團體法」,未來這三法都完成立法後,「人民團體法」即可廢止,將可改善一法多制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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