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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正著作權法 給予適度合理使用空間

  • 時間:2017-10-26 15:2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政院修正著作權法 給予適度合理使用空間
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左二)主持院會後記者會。(歐陽夢萍 攝)
行政院會今天(26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除了提升著作權的保護外,也給予利用人適度的合理使用空間,未來包括遠距教學、銀髮族在公園使用個人設備唱歌跳舞,或是在傳統小吃店內播放電視及廣播,都沒有侵權之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洪淑敏在院會記者會中表示,著作權法已20年沒有修正過,很多規定已不合時宜,加上進入數位化時代以及網路科技的進步,很多權利分界非常模糊,像是現在透過網路就可以看到電視及廣播的節目內容,這次修正就是針對目前的數位匯流整併重新釐清權利界線。
這次修正也提升著作權的保護,減少被害人法定賠償的舉證責任,由法官根據具體個案情節輕重核定賠償金額;另外也給利用人適度的合理使用空間,除了像運動餐廳等,利用播放影片或轉播以達到擴大營業的效果,仍必須取得授權外,像是遠距教學、小吃店,或是銀髮族在公園利用個人設備唱歌跳舞,都沒有侵權之餘。洪淑敏:『(原音)台灣不管到水餃店吃水餃,或是到美容院去洗頭髮,都很習慣在店面裡頭就擺架電視,或擺個收音機,去播可能廣播電台的節目或直接播電視,這樣我們叫家用設備,其實這是因為我們台灣的民情。所以這種狀況,我們就給他一個合理使用的空間,這種狀況我們就是你不需要取得授權,你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這次修法也給予著作權歸屬彈性規定,像是付費委託著作者可以約定擁有著作權;另外,若民眾欲使用某著作物時,已盡相當努力仍找不到權利人,就可到智慧局申請強制授權,希望藉此活化具價值的「孤兒著作」。
針對不合時宜的刑事責任,這次也予以修正,刪除6個月法定刑下限,並將散布正版品及散布平行輸入真品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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