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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 滿23歲可被選任國民法官

  • 時間:2017-11-30 12:3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國民參與審判 滿23歲可被選任國民法官
司法院30日發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國民法官6人組成國民參與審判法庭。圖為模擬未來開庭時法官及國民法官的座位排序。
(圖:中央社)
司法院今天(30日)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未來凡是年滿23歲、高中畢業以上學歷,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4個月以上的民眾均有擔任國民法官的權利與義務。國民法官將由地方政府初選、地方法院審核小組複選,再交合議庭抽選。

依據司法院提出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內容,未來將由3位專業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共同進行審判。凡是年滿23歲,高中畢業以上學歷,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都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的資格,但排除褫奪公權者、曾任或現任公務員仍在休職或停職期間、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曾任或現任法律相關人士、軍警消、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以及與案情相關人士。
另外,年滿70歲以上、公私立學校教師、學生、因病或是因養育親屬而難以執行職務、發生重大災害或事故,以及曾經參與而未滿一定期間的民眾若被選任,則可以拒絕。
國民法官的選任將先由地方政府整理出初選名冊,接著由地方法院成立審核小組進行過濾,產生複選名冊,再交由地方法院合議庭根據具體個案扣除資格不符者,並抽選出個案所需人數,在選任期日,包括法官、檢察官等均可再進行篩選。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蘇素娥:『(原音)在這個選任期日的時候,包含法院、法官以及檢察官跟辯護人都可提出問題進行篩選,也分成兩種,一種是他們可以申請附理由的拒卻,一種是完全不附理由的拒卻,經過這樣的選任程序,我們價值多元,而且沒有偏見的國民法官就產生了。』
獲選任的國民法官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將依到庭日數領取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其所屬機關或公司應給予公假,得不給付薪水;同時,為確保國民法官得以公正、客觀、無所顧慮的執行職務,除有特別規定外,任何人均不得揭露其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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