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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案 人事官二審改判6月緩刑2年

  • 時間:2018-01-10 12:25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王育偉
陸軍下士洪仲丘死亡案,家屬另對542旅人事官石永源提出妨害自由罪自訴,桃園地院判處8月徒刑。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考量石永源已捐款新台幣20萬元並與家屬和解,改判6月,緩刑2年。
本案由洪仲丘父母於2014年提起自訴,台灣高等法院指出,自訴人代理人二審表示若石永源捐款新台幣20萬元,則請求給予緩刑。合議庭審酌,石永源已捐款給基金會、孤兒院共20萬元,因此給予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石永源案發時擔任陸軍第六軍團裝甲第542旅旅部人事科人事參謀官,代理承辦洪仲丘懲處案。桃園地院一審認定,石永源明知對於士官未經核准攜帶照相手機、MP3播放器入營等資安違規行為,只能夠施以申誡,不得送禁閉,卻因時任副旅長何江忠催促,為配合長官貫徹領導統御威權意志,反而加速辦理,使洪仲丘人身自由遭受非法妨害,自應負起責任。
石永源自始至終否認犯罪,案經上訴,高院仍認為石罪證明確,改依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刑6月,緩刑2年。
本案涉案人士中,高院更一審去年判沈威志無罪,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何江忠、徐信正各1年6月徒刑,劉延俊、陳以人各1年徒刑,范佐憲1年2月徒刑,均緩刑2年,5人已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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