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換補休期限 蘇麗瓊:一定會訂
- 時間:2018-01-16 22:49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陳子華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條文,明定經勞資會議同意,每月加班時數得延長到54小時等,同時明訂加班換補休,勞工加班後經僱主同意,可依實際加班時數換補休,但卻遭民眾質疑沒有明訂期限,勞工恐拿不到加班費也休息不到。
對於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日前拋出加班換補休需明訂期限,建議半年為佳的呼籲,蘇麗瓊16日在電視節目專訪時強調,「期限一定要訂」,但是半年還是1年為佳,還需多聽勞工朋友意見。
蘇麗瓊指出,勞工若不想領加班費想多休息,「發動權在勞工」,會在從實務上瞭解大家期待多久時間,「期限絕對會訂、不可能讓它遙遙無期」,3月1日修正條文上路前,勞動部一定會有清楚的配套規範。
蘇麗瓊指出,勞動部長林美珠曾說過要當年度年底結算為原則,但是要半年還是1年結算,期限要訂多久都還需要聽各方意見、繼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