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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保險法制化 盈虧不需業者負擔

  • 時間:2018-05-29 17:47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學生團體保險法制化 盈虧不需業者負擔
立法院29日三讀修正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讓員工獎酬股票在新台幣500萬元限額內,在轉讓時可選擇以取得價或轉讓時的市價,取價低者課稅,強化留才誘因。圖為立法院長蘇嘉全(右)敲槌通過。
(圖:中央社)
為解決學生團體保險招標困難重重,立法院院會今天(29日)三讀修正通過「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重新調整學生保險定義為強迫性的政策保險,保險人不限定保險公司,並設立專戶,不足時由教育部填補,盈虧不需由業者負擔,以建立學生團體保險可永續經營的制度。

近年來學生團體保險因理賠爭議多,且保費收入難以反應實際理賠支出,導致保險公司承作意願低落,甚至發生7次招標才成功標出的案例。
為解決學生保險招標困難的問題,立法院院會29日三讀通過修正「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將學生保險定義為政策保險,規定學生應參加保險為被保險人,具有強迫性,且保險人不限定保險公司,增加參與承保對象,公營事業也能承保,並設立專戶,保險人不負盈虧,也就是保險人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若有結餘,應納入專戶滾利支用,若有不足時,由專戶填補,政府負最終之責任。參與審查的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說:『(原音)教育部根據汽車意外責任險、社會保險或是公共保險的概念,重新設計學生團體保險,經過立法後,商業保險公司就不會因為沒有利潤可圖、甚至賠錢而裹足不前。』
在理賠爭議部分,修法也明定,理賠問題由教育部委託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的爭議處理機構辦理;同時,低收入戶、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偏遠地區學生的保費全額補助。
另外,對於部分補校有年齡高於65歲的長者學生,修法也明定,以遭遇意外事故所致者為限,提供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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