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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奧正名公投若通過 權責機關應作必要處置

  • 時間:2018-07-25 11:12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東奧正名公投若通過 權責機關應作必要處置
「飛躍羚羊」紀政(前右3)發起的2020東京奧運台灣正名公投,已經通過第一階段連署,她17日邀體育界大老共同站台,盼體育界能團結,號召更多民眾參與連署,讓台灣運動員未來可以用「台灣」的名義參加奧運。
(圖:中央社)
台中市2019東亞青年運動會主辦權遭取消,讓「2020東京奧運台灣正名公投」受到高度關注。中選會官員今天(25日)表示,根據公投法規定,有關重大政策的公投,權責機關應做必要處置、實現公投內容;但何謂「必要處置」,權責機關有很大的裁量空間。

東亞奧林匹克委員會(EAOC)以台灣民間推動「2020東京奧運台灣正名公投」具「不確定因素」為由,決議取消由台中市政府承辦2019東亞青年運動會,引發軒然大波,也讓外界關切東奧正名公投如果通過,具有何種強制力?
中選會官員25日受訪時表示,東奧正名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0年東京奧運?」,屬於重大政策創制公投,依照公投法第30條規定,「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以此案而言,如果公投通過,依法對教育部體育署有約束力,但何謂「必要處置」,權責機關有很大的裁量空間。此外,公投法也規定,公投結果對於行政機關的約束只有2年效力。
不過,據了解,負責處理我國參加奧運、亞運等國際運動賽事的單位是中華奧會,屬民間組織,並非公投法規範對象,體育署雖可在職權範圍內依照公投結果去影響中華奧會,但中華奧會是否配合,則可自行選擇。
事實上,針對東奧正名公投究竟是否具有約束力,在中選會通過此案前所召開的聽證會就已有所討論。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林雍昇表示,公投結果對行政機關有最高的約束力,這個約束力與國際條約毫無關係,只在國內發生效力。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研究員蘇彥圖則指出,根據公投法,公投結果當然具有拘束力,此案的公投效力不是要求一定要用「台灣」的名義加入,而是一旦公投通過,政府就有義務要推動這件事。
根據「2020東京奧運台灣正名行動小組」官網,截至目前,已收到7萬多份連署書,距離成案門檻28萬1千多份仍有一段距離,東亞青運事件是否會催化連署,仍待進一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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