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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三讀 違法中資最高可罰2500萬

  • 時間:2019-04-09 13:1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三讀 違法中資最高可罰2500萬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 (檔案照片/劉玉秋攝)

為遏止中資違法投資,立法院會今天(9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針對未經許可來台中資的最高罰鍰從新台幣60萬大幅提高至2,500萬元,並得限期停止、撤回投資,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

永豐金控旗下的永豐金證香港子公司、永豐金證(亞洲)因為違法接受中資「龍峰國際」委託下單投資大同,並且涉入大同的經營權,金管會在2017年5月開罰60萬元,並限龍峰6個月內出清大同股份,但外界認為裁罰金額過低。

為遏止中資違法投資,立法院會今天(9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除規範中資違法投資台灣有價證券的裁處外,也一併規範中資違法在台事業投資的裁處,違法來台投資的中資罰鍰並由現行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並得限期停止、撤回投資,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說:『(原音)過去兩岸兩人民關係條例裁罰的基準只有從12萬到60萬元,這樣的刑責對那些假中資來講,根本形同具文,前經濟部長鄧振中甚至在之前阿里巴巴違反規定時被罰12萬還引以自豪,所有的人都在問,這有什麼好引以自豪,這根本是把我國法當成笑話。』

黃國昌並表示,提高罰則只是第一步,時代力量認為透過借名、冒名等虛偽詐欺的方式破壞我國市場的經濟、破壞投資人的行為應課以刑責,呼籲內政委員會的召委應儘速召集協商通過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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