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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工作者新增兩類 高薪主管、漁船船員23日生效

  • 時間:2019-05-22 15:3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楊文君
責任制工作者新增兩類 高薪主管、漁船船員23日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楊文君攝)

勞動部今天(22日)宣布,將於明天(23日)公告「漁船船員」、「月薪達新台幣15萬元以上的監督管理人員」適用勞基法84-1、也就是責任制的工作者,不過,勞動部提醒,勞雇間必須以書面約定,並送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才合法。

勞動部22日指出,23日將公告「漁船船員」、「月薪達15萬元以上的監督管理人員」為勞基法第84條之1、俗稱責任制工作者,漁船影響人數包含外勞約4.8萬人、高階主管約3.8萬人。適用責任制工作者也將從67類,增為69類。

勞動部說明,「漁船船員」在海上作業的工作型態有其特殊性,例如魚群出現時間無法預估,當魚群出現需立即從事漁撈作業,且漁獲處理具有即時性以及保鮮度,直到漁撈作業完成前,無法中斷作業,所以適用。

至於月薪達15萬元以上的監督管理人員,勞動部表示,所稱「監督、管理人員」,是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的主管級人員;也就是說,適用範圍必須同時符合「監督、管理人員」及「每月工資達新台幣15萬元以上」兩項要件,缺一不可。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司長謝倩蒨強調,公告適用之後,勞雇間必須以書面約定,並送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才合法。她說:『(原音)就算雙方有簽訂好協議書,沒有送地方主關機關核備,是沒有效的,所以這個條件一定要完備、程序也要完備。』

謝倩蒨也說,儘管責任制工作者不受勞基法工時相關規範,但勞雇雙方另行約定的工作時間等,仍應參考勞基法所定的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出勤表也都要置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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