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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法 罷免案人與被罷免人皆可收政治獻金

  • 時間:2020-06-18 16:2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內政部修法 罷免案人與被罷免人皆可收政治獻金
內政部部務會報18日通過修正「政治獻金法」,增列罷免案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可收受政治獻金,以維護選舉、罷免活動的公正及公平性。(圖:Pexels)

為建立罷免活動經費募集機制,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18日)通過修正「政治獻金法」,增列罷免案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可收受政治獻金,以維護選舉、罷免活動的公正及公平性。內政部表示,修正草案報行政院審查後,將盡速送立法院審議。

根據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只有政黨、擬參選人等選舉活動可以收受政治獻金,罷免活動則未規範,可能導致民眾發動罷免,卻難以與擁有龐大資源的民代、首長抗衡,且罷免活動的核心是罷免案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因此,內政部部務會報18日通過修正「政治獻金法」,增訂罷免人與被罷免人也可收受政治獻金。

為避免有心人士濫用規定,修法也明定罷免人必須在通過第一階段提案連署、領取第二階段連署人名冊時,才可收受政治獻金。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說:『(原音)為了避免有心人士濫用罷免名義來收受捐贈,這次修法特別規定須在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完成第一階段徵求一定人數的提議之後,經過選舉委員會查對通過,在領取第二階段連署人名冊之日起,才可以接受政治獻金。』

內政部指出,罷免案若經選委會不予受理、宣告不成立或公告停止辦理者,則應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在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將賸餘的政治獻金辦理繳庫。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過去曾發生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因未經具推薦資格的政黨提名,或提名後經該政黨廢止,且未申請為被連署人或未完成連署等情事,已確定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卻仍可持續收受政治獻金的不合理情形,所以這次修法也明定有這種情事時,即應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依限申報會計報告書,將賸餘的政治獻金辦理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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