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今天(27日)表示無意推動「民主自決」,也無意藉外國力量對中國和香港施壓;他說自己清楚港區國安法條文,不會違法,但選舉主任選擇性引述他的言論主張,做了錯誤詮釋。
黃之鋒今天上午在臉書刊出回覆選舉主任的28點內容。他表示,自己不同意選舉主任指他仍有意繼續推動香港眾志的「民主自決」主張以及「港獨」是選項之一的說法。
他說,香港眾志1月已通過決議更改組織章程,不再追求「民主自決」;且香港眾志解散後,他也無意圖、也不可能作出實際行動,繼續推動這個組織的主張。
對於選舉主任質疑黃之鋒沒有簽署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確認書,他指出,選舉管理委員會16日的聲明表示,確認書「並非提名表格」的一部分,候選人可「自願」遞交。
針對是否有意繼續請求美國落實對香港的制裁,或請求其他外國政府推動「香港人權民主法」等法律,黃之鋒都予以否認。
他說,自己沒有能力、也沒有意圖借助外國力量對中國、香港施壓,也從未借助外國力量在香港從事政治活動。
黃之鋒強調他清楚「港區國安法」條文的要求,不會做出違法行為。
他最後表示,選舉主任「多番選擇性地引述我的個人言論及聲明,顯然錯誤詮釋我的個人主張」,並指選舉主任查問候選人政治立場、審視候選人言行,以決定是否限制參政權的作法,「絕對有違公平民主選舉的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