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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光碟已非重製最主要載體 應檢討加重處罰規定

  • 時間:2021-05-21 18:1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照坤
大法官:光碟已非重製最主要載體 應檢討加重處罰規定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21日公布大法官釋字第804號非法重製光碟罪案解釋 (司法院提供)

針對「非法重製光碟罪案」,大法官今天(21日)做出釋字第804號解釋,關於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所稱「重製」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為最低度法定自由刑,也未違背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而著作權法第100條但書,同樣沒有違背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說:『(原音)雖然本件申請標的均合憲,大法官同時也指出,電腦科技日新月異,如今非法重製他人著作的主要載體已經有明顯不同,光碟不再是重製物的最主要載體,因此有關機關應針對是不是繼續維持與光碟相關加重處罰規定,適時檢討修正,以免法律與社會發展脫節。』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100條但書指出,「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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