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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裁罰日盛金大股東2500萬 有值得經濟部效法之處

  • 時間:2021-05-30 08:0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新聞編輯
金管會裁罰日盛金大股東2500萬 有值得經濟部效法之處
學者認為,日盛金大股東CTL此次受罰案查應可以做為經濟部投審會審查中資的依據。 (圖: Unsplash)

日盛金融控股公司(日盛金)大股東香港商Capital Target Limited(CTL)公司持有日盛金股份,未確實申報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被金管會在本月27號以違反金控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0條第3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500萬元罰鍰。金管會的裁罰理由包含 :(一)依據該港商公司歷次說明及補正資料,經核所報三位實質受益人自陳屬有權派任董事者,無具體事證證實其說;(二)貴公司及所報實質受益人迄今均未提出98年投資日盛金控資金來源之相關金流軌跡 (三)貴公司所報實質受益人對98年投資日盛金控之緣由、案關人員往來情形之說法不一致。雖然金管會對此事的處理態度已較過去積極許多,但是,在金管監理要求日益趨嚴的當下,未來對於類似案件的處置仍有可以改善的空間。

首先,根據金控法第60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是可以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但是金管會僅對於CTL公司處以2500萬元罰緩。事實上,金流的來源與去向必須請楚交代是當下金融監理的基本要求,對於投資金融業卻又無法交代金流的大股東已明顯違背金管會的政策,因此,2500萬罰緩與其藉自2009年由日盛金所賺取的獲利顯不相稱,這也凸顯金控法對於這類無法交代資金來源的大股東應該有修法的必要。

無法交代資金來源與股東結構就不應該准予來台投資

其次,由金管會的裁處書可以清楚知道,日盛金大股東(CTL) 就投資日盛金控的資金來源與實質受益人關聯、所報實質受益人指派各層董事相關決策程序與其內部授權情形等相關事項均無法清楚交代,若此,則政府除了直接要求該股東出脫持股以避免對公司經營帶來危害外,在該大股東在未清楚回答上述問題前,應凍結該資金的運用且不得將資金再匯出台灣。金融業是高度受管制產業,政府對於違法的金流不應輕放。隨著金融工具的創新愈來愈多元,政府要釐清投資人的金流難度愈來愈高,如果投資人資金無法清楚其資金來源,政府就不應該輕易放行。雖然當初CTL公司進入台灣時並未受到應有的監理規範,但是,金管會在事後仍積極處理仍然值得肯定。

最後,日盛金大股東CTL此次受罰案,應可以做為經濟部投審會審查中資的依據;另一起今年都到關注的外人來台投資案是蝦皮支付是否為中資的議題,目前香港騰訊在台灣蝦皮母公司 Sea 集團持股由過去高逾3成降低為 24.5%,即符合新的投資許可辦法不超過 30% 的認定,但是,蝦皮創辦人李小冬持股仍超過 20%,若台灣蝦皮的大股東無法證明其釋出的股權到哪些地方,相關的資金流向是否有金融機構的證明,則經濟部也不應該放行,同時,金管會亦應重新要求其在台灣所經營的第三方支付之營收應滿足第三支付的相關規定。

勿輕忽中國對於支付業者的反壟斷管制

此外,李小冬雖由中國籍改為新加坡籍,仍無法改變其主要事業仍在中國與香港的事實。在中國人民銀行上月14日召開的2021年支付結算工作電視會議上,副行長范一飛出已指出要強化支付領域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若我國僅因為無法釐清台灣蝦皮是否為中資就認定蝦皮非中資,則未來台灣蝦皮的母公司將可能面對受中國政府以反壟斷為由來藉由中國支付業者管制而影響台灣蝦皮。此時,與台灣蝦皮合作的店家與消費者資訊必然無法受到保障。

在武漢肺炎疫情誘發電商消費大增之際,政府對於蝦皮支付的重新審查真的需要將過去的無效管制校正回來,否則,我們實在難以想通台灣蝦皮用了蝦皮的商譽卻不會被中國蝦皮提出告訴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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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明芳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學系與經濟系合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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