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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危險複合式大廈限期成立管委會 否則擬按戶處罰

  • 時間:2022-02-24 15:2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老舊危險複合式大廈限期成立管委會 否則擬按戶處罰
行政院會24日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被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圖:中華民國行政院臉書)

高雄「城中城」大樓大火引發關注,行政院會今天(24日)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被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若屆期未成立,每戶最高可罰新台幣20萬元。院會也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也應辦理消防檢修申報。

高雄「城中城」大樓大火造成46人死亡,引發各界對老舊複合式建築物公安的重視。行政院會24日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1、第49條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規定,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負責人,若未能於期限內成立並報備者,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視情況展延1次,但不得超過1年。草案也規定,逾期如未成立管理組織的危險公寓大廈,將按戶處罰,可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全國共有247棟複合老舊集合式大樓,其中有105個社區未成立管委會,修法通過後,將強制要求限期成立。花敬群說:『(原音)所以後頭其實會進入到輔導成立管委會的階段,危險因子現在已經處理得差不多,所以說後續緩衝其實背後也是希望這件事情後續推動,能夠降低社會沒必要的一些衝突。過去是整個社區罰最高30萬,現在是加重處罰,因為每個社區罰,有些時候這個社區罰了之後,沒有管委會,罰了之後不曉得誰來繳罰款,反而會錯亂,未來這個社區不團結、不配合政府政策,按每個專有部分,就是每一戶來罰。』

行政院會今天也通過「消防法」第9條修正草案,明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亦應辦理檢修申報;除非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的情形,在無安全疑慮狀況下,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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