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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徐國堯免職案 憲法法庭3/29言詞辯論

  • 時間:2022-02-28 12:16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順祥
消防員徐國堯免職案 憲法法庭3/29言詞辯論
消防員徐國堯免職案 憲法法庭3/29言詞辯論。圖為前高雄市消防局消防員徐國堯(前右4)另因免職案聲請釋憲,他到司法院前呼籲大法官儘速排審。(中央社)

高雄市消防局前消防員徐國堯因發起捍衛消防員工作權益遊行活動,事後被記42支申誡後免職。徐國堯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預定於3月29日下午進行言詞辯論。

徐國堯與張姓消防員於2012年間認為「勤一休一」超時服勤不合理,申請調整勤務時間為每天8小時,並陞任為組員或科員的行政處分,並請求給付超時服勤加班費或補休假,均遭否准,提起複審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2人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於2019年11月29日做出釋字第785號解釋,警消等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員勤休方式及服勤超時補償等規定,因規範不足而違反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相關機關應於3年內修正。

徐國堯另因發起捍衛消防員工作權益遊行活動,2014年間被記42支申誡後遭免職,打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徐國堯認為消防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規定將他解聘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18條規定的疑義,2017年8月間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憲法訴訟法今年1月起施行,原大法官釋憲案件改由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訂於今年3月29日下午3時在司法院憲法法庭就徐國堯免職案進行言詞辯論。

司法院日前公布爭點題綱:一、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警察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者,即予免職之規定,與一般公務員不同,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有無侵害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二、系爭規定允許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於符合上開條件時,即應為免職處分,是否違反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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