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立法院會今天(15日)三讀修正通過「工會法部分條文」,明定雇主不得打壓勞工參與工會,若違反規定經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
雇主透過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工會及工會幹部案例頻傳,且違反相關規定現行「工會法」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遭質疑罰則過輕,為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督促雇主不得以不利之待遇等影響及妨礙,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案」,明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不得有打壓勞工參與工會等情事,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可處雇主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期盼透過提高罰鍰額度並可處「影響名譽之處分」,以維護勞動權。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對於雇主違反工會法,打壓勞工參與工會,但未依裁決決定書期限行為或不行為者,主管機關可處雇主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