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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性暴力重刑度  婦團肯定、衛福部推校園宣導

  • 時間:2023-01-07 15:29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防制性暴力重刑度  婦團肯定、衛福部推校園宣導
立法院會7日三讀修正通過攸關防制性暴力的刑法部分條文,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今天(7日)通過刑法防制性暴力條文修正,不實性影像營利最高判7年。衛福部將宣導幫助學生了解。數位女力聯盟肯定加重刑度,但主張性影像定義要客觀並朝立專法推進。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攸關防制性暴力的刑法部分條文,增訂性影像定義及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其中,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表示,配合這次把成人性影像納入刑法,考慮到在兒少部分,性影像的影響更大,為嚇阻這類型案件,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刑度,對照到與成人的妨害性自主刑度該當。

張秀鴛表示,原本就定期、每3個月透過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警政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各部會管道宣導,衛福部是運用臉書並設計懶人包來執行,接下來將藉由學校等體系加強教育推廣及宣導,讓在校學生掌握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及修法重點。

數位女力聯盟秘書長張凱強受訪時指出,過去是用散播猥褻物品罪處理,把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當猥褻物品形容,不僅是二次傷害,且過去刑度過低,只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後比過去好。不過針對在性影像定義上有4款規定,其中包括性交的影像或電磁紀錄、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影像或電磁紀錄等;張凱強說,「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等陳述,依舊重蹈散播猥褻物品罪的概念,對被害人二次傷害或是國家公權力對之的羞辱。

張凱強說,在執法上過去就有檢察官依據這樣的概念界定為裸露的藝術照,不算是性私密影像的照片,沿用這樣的定義,未來會有這樣的問題,期待立法院通過的附帶決議能夠在2年之內,由法務部統計有多少案件因這樣的狀況而不起訴,然後據以做滾動式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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