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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金融關鍵設施刑罰擬提高 危害國安加重其刑

  • 時間:2023-04-27 07:09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王育偉
破壞金融關鍵設施刑罰擬提高  危害國安加重其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資料照片/CNA)

立法院財委會今天(27日)將審查銀行法、證交法、期交法修正草案,若金融關鍵基礎設施遭實體破壞或虛擬侵害,以致核心資通系統無法正常運作,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若行為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將加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若行為人損及金融或證券交易市場穩定、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惡性重大有嚴懲必要性,依所犯法條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7日將審查「銀行法增訂第125條之7及第125條之8條文草案」、「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74條之3及第174條之4條文草案」、「期貨交易法增訂第112條之1及第112條之2條文草案」。

國家重要關鍵設施運作攸關國家社會安定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為強化國家重要關鍵設施保護規範、防杜危害行為發生,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歷經10次會議凝聚修法共識,由經濟部及金管會等8部會共擬具22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

根據金管會書面報告,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證交所、櫃買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及期交所若遭受他人破壞或侵害,以致危害核心資通系統及設備功能正常運作,將嚴重影響金融證券交易市場穩定及期貨市場秩序。考量普通刑法還不足以達到有效防護及嚇阻目的,金管會另於作用法明定刑事處罰規定,以提高刑罰作為制裁手段。

金管會指出,此次修法涉及8個部會共22項作用法,修法架構相同,採取一致性處理方式,皆區分實體及虛擬行為態樣,並依危害程度在刑責上進行層級化處理。

針對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為實體破壞行為,造成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無法正常運作者,金管會明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虛擬侵害行為,以惡意軟體、阻斷服務攻擊(DDoS)、社交工程等資安攻擊方式無故入侵、干擾核心資通系統電腦或相關設備,或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磁紀錄,危害核心資通系統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金管會並列出加重處罰的行為態樣,行為人無論是採實體破壞或虛擬侵害,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之者,加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若行為人造成損及金融證券交易市場穩定、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的結果,惡性重大有嚴懲之必要,依所犯法條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法若獲通過,將提升金融重要設施的安全防護規範並嚇阻不法,有助金融市場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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