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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公務員因酒駕性騷記過者1年內不得陞遷

  • 時間:2023-05-02 19:04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緒華
立院三讀 公務員因酒駕性騷記過者1年內不得陞遷
立法院會2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為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制度,將公務人員的陞遷從資績並重,改為依功績原則辦理,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圖: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2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銓敘部表示,為使公務員獲合理陞遷,將資績並重修正為功績原則,鼓勵積極任事;為回應人民期待,也增訂最近1年因酒駕、性騷擾遭記過者不得辦理陞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將公務人員的陞遷從資績並重,改為依功績原則辦理;增訂最近1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1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等規定。

銓敘部表示,這次修正用意在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制度,各機關得視業務性質,對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及特定語言能力者等,在陞任評分時酌予加分,促使各機關更重視公務人員的績效表現,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

銓敘部指出,此外修法放寬任現職不滿1年者,以及育嬰留職停薪者在陞任之日實際任職,都可辦理陞任,使績優人員陞遷不致受阻,符合功績原則,並營造更友善的生養職場環境。

銓敘部表示,這次修法中增訂,最近1年內因酒後駕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行為,導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1次以上者,不得辦理陞任的規定。

銓敘部說,這是考量到違失行為程度輕重有別,現行法對違失行為情節較重,已符合不得陞任要件者,如考績考列丙等、受免職處分或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等,已限制在一定期限內(1年至3年)不得陞任。

銓敘部表示,至於違失行為情節較輕,而未達現行規定不得陞任要件者仍得陞任,除恐致外界批評外,也無法彰顯政府杜絕酒駕、性騷擾及跟蹤騷擾的政策意旨。

銓敘部指出,因此在這次修正中增訂上述規定,以回應社會對於公務人員品德操守的期待。近期將積極配合陞遷法的修正,研修陞遷法施行細則,儘速依規定函陳考試院審議通過實施,以建立更完善的公務人員陞遷制度,保障公務人員陞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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