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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修法 銓敘部:公務員保持品位義務未改變

  • 時間:2023-12-13 16:0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公務員服務法修法 銓敘部:公務員保持品位義務未改變
銓敘部13日表示,公務員服務法修法,公務員保持品位義務並未改變,仍負有法定義務。(資料照/圖:中央社)

有民眾投書媒體,以「公務員服務法無恥,是謂國恥」為題,批評去年6月修正的「公務員服務法」刪除公務員保持品位的法定義務。對此,銓敘部今天(13日)回應,此一說法明顯是曲解,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是將原本可能有所遺漏的規定,改為更周延完整的規範方式,修正前後公務員均仍負有保持品位的法定義務。

媒體刊載「公務員服務法無恥,是謂國恥」的文章,文章提到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後,刪除了公務員保持品位的法定義務,並質疑與衛福部次長王必勝當時被爆出外遇生女事件有關。文章提到,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修正後為第6條,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合理化私生活爭議只是私領域的說法。

銓敘部表示,修法之所以要刪除原第5條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文字,主要是因為公務員行為本來就不可以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而且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抽象文字,會有個人價值觀與認知上的差異,難以客觀判斷,所以參考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將原本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相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6條,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把無法逐一例示的情形,以一致的產生結果加以規範;也就是現行服務法第6條對於公務員應保持品位的義務,不僅是規定公務員不可以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行為,只要公務員的行為造成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就是違反服務法規定。

銓敘部澄清,該修法草案於2022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是因為2019年11月29日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要求服務法應於3年內針對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勤休方式,設定符合憲法服公職及健康權保障意旨之框架性規範,爰依限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完成修法,立法過程與特定新聞事件無關。

銓敘部強調,服務法修正前後對於公務員應保持其品位義務、維護公務紀律的精神,都沒有變更,所以服務法修正後,公務員仍然不可以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致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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