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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柬埔寨案重演 組織招募者最重關7年罰2000萬

  • 時間:2023-05-09 10:3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趙婉淳
防柬埔寨案重演 組織招募者最重關7年罰2000萬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9日敲槌宣布三讀修正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 (圖: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9日)三讀修正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2000萬元罰金;若招募對象未滿18歲,加重其刑至1/2。

為防範國人被騙到國外受害的「柬埔寨豬仔」事件再度重演,行政院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送交立院審查,9日完成三讀。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宣讀審查結果:『(原音)決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並將第3條、第4條、第7條、第8條及第13條條文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者加入犯罪組織,而犯上述罪行者,加重其刑至1/2。

三讀通過條文也擴大並加重公務員的處罰規定和適用範圍,法條規定,具公務員身分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若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等行為,加重其刑至1/2;修法還擴大沒收範圍,徹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

此外,現行規定犯組織犯罪,獲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修法改為「有罪」確定就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因此,宣告免刑、緩刑者也屬有罪範圍,同樣不得登記參選公職。

另外,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的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聚集3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的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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