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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聲請重新計票限類別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 時間:2023-11-17 16:5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選罷法聲請重新計票限類別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根據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只有區域立委、直轄市長、縣市長、原住民立委候選人可聲請重新計票,憲法法庭17日判決違憲。(示意圖/劉玉秋攝)

根據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只有區域立委、直轄市長、縣市長、原住民立委候選人可聲請重新計票,憲法法庭今天(17日)做出憲判字第18號判決,該規定牴觸憲法平等權,違憲,應儘速檢討修正。修法完成前,所有公職人員選舉均可依選罷法第69條第1項相同要件聲請重新計票。

新竹縣新豐鄉第4選區鄉民代表候選人葉高潔在去年地方選舉以2票之差落選,聲請重新計票,但依現行公職人員選罷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只有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原住民立法委員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可聲請重新計票,因此遭到駁回,葉高潔提起抗告,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確定。葉高潔認為選罷法第69條第1項的立法顯有差別對待,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的保障,因此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憲判字第18號判決,認為選罷法第69條第1項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違憲,立法者應儘速檢討修正相關規定。在修法完成前,公職人員選舉均可依選罷法第69條第1項相同要件聲請重新計票。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原音)憲法法庭認為,重新計票制度既然是為了確保選舉結果的正確性、公正性,以及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被選舉權,並迅速解決選舉紛爭,所有依憲法或法律所舉辦的公職人員選舉都是屬於民主政治的重要環節,都有追求這個目的的必要性,並不因為它的選舉位階、中央或地方,或者是它的性質,例如民意代表或行政首長而應該做不同的處理。』

憲法法庭認為,選舉開票時的人為疏失可能發生在所有選舉,選罷法第69條第1項的規定沒有正當理由而坐視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可能有因開票時的人為疏忽,造成選舉結果不正確的可能,將損及選舉結果的正確性及公正性。其採取的分類,也背離原本要建立重新計票制度的規範目的。由於該條文被判定違憲,憲法法庭也一併廢棄台灣高等法院對於葉高潔案的裁定,並發回高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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