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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條》不同於香港國安法 「軟對抗」到底是什麼?

  • 時間:2023-11-20 15:5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新聞編輯
《廿三條》不同於香港國安法 「軟對抗」到底是什麼?
更新後的《廿三條》會長成一個甚麼模樣,完善成怎樣的國家安全法律,都肯定不會只是2003年的版本。(圖/ Tksteven, CC BY-SA 3.0, Wikimedia Commons)

上文文末提到新一年施政報告中,已經表明新立法年度將會就《廿三條》立法訂立一個明確時間表,意味明年將會完成立法,「解決」纏繞香港多年的懸而未決。放在當下已是「國安大法好」的香港,《廿三條》終於白紙黑紙,無法在社會有多大迴響無可厚非。然則,國安法和《廿三條》在本質上就有差異。

2003年版的《廿三條》早已「分拆上市」

時異世逆,2003年引發香港一百萬人走上街頭的那個《廿三條》,當中不少元素在二十年間早已「分拆上市」,或者以其他既有法例「暗渡陳倉」。例如煽動,就算未有《廿三條》,今日被控同罪的案例彼彼皆是,雖則是引用過時許久的英國時期法例。因為過時而要為法例進行更新,一直是近年政府提出要為《廿三條》立法的一個重要理由,即使已經有國安法之後。但更新後的《廿三條》會長成一個甚麼模樣,完善成怎樣的國家安全法律,都肯定不會只是2003年的版本。今年7月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接受專訪時就提到,《廿三條》立法定會考慮近年情況和風險,包括以鼓吹、滲透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軟對抗」方式。

回看李家超在施政報告宣讀中的發言,也表明要防範「軟對抗」,以至近大半年政府都不斷以「軟對抗」的標籤扣帽子,但何謂「軟對抗」一直未有定義。拉二胡屬軟對抗、同志運動又是軟對抗,追根究底「軟對抗」一詞的初登場,從前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口中說出時,提到「硬對抗」要依法打擊,那「軟對抗」的界線雖然模糊,但並非不可見——就是在現有法例下合法的活動,但政府不樂見。

國安法未處理的「軟對抗」交給《廿三條》

從此再延伸下去,就明白為何國安法後已經一片肅清,政府依然落力加鞭,甚至明言要在今年解決,負起「憲制責任」。只要法例仍有空間催生政府不樂見的任何行為,就是「軟對抗」的空間。今次李家超的「防範通過網絡、媒體等渠道,假借社會議題作幌子,挑動市民對特區政府甚至中央的不滿」宣讀,配上早月「軟對抗」透過網路、媒體、文化藝術管道蔓延的言論,最後出台的《廿三條》要加管的部份雛形可見。

值得擔心是媒體的空間將如何進一步收窄。在經歷新聞自由急促收窄後,外國媒體一定程度上仍然有報導的空間。我們至今仍未見到國安法對外國籍有硬性的伸手——最多就是恐嚇離境,或者不准入境——即完全避免著手問題,斷絕可能產生問題的根源。在此思路下,無法對外籍出手,但又要斷絕任何問題,原有《廿三條》中罪行規管包括「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以及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假如將外國媒體定性,《廿三條》可以管制的,就是和外國媒體有連繫的香港人。

定義模糊 《廿三條》的恐懼無盡蔓延

退後一步講,《廿三條》現時的恐懼其實源於他的不明確,「軟對抗」的定義包山包海,官媒又好,政府更好都在用盡界線模糊的「紅利」,一旦寫在法律中,許多情境就不得不被「講清講楚」。對政府而言,最好當然是延續這份模糊,將這個定義的責任假手、卸放於司法制度,就如國安法一樣。但當美國如今也看穿這套把戲,對香港的法官和裁判官進行制裁,又有幾多仍願意配合攬責。

作者》布寒野  前香港網媒編輯,飄洋來台後繼續心繫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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