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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通過刑訴法修正 明定強制採尿須報檢察官核發許可

  • 時間:2024-02-23 16:5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司法院通過刑訴法修正 明定強制採尿須報檢察官核發許可
司法院23日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為司法院大樓資料照。(歐陽夢萍 攝)

司法院今天(23日)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及蒐證處分所應踐行的正當法律程序,以符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意旨。修正草案將儘速函請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表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明白揭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是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有所規定,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牴觸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的身體權意旨。因此,司法院今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照該判決的意旨,明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以非侵入方式強制採尿應遵循的程序,另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賦予受採取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的機會。

司法院指出,修正重點包括明定對於可能損害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的非侵入方式強制採尿處分,以報請檢察官核發許可書為原則,急迫情形逕行採取為例外,並增訂逕行採取處分的事後審查程序,以兼顧有效取證及人權保障,且明定許可書應記載事項、送交對象及逾期的效果。

另外,為保障受採取人的權益,明定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逕行採取處分的救濟程序。為使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所為強制處分的救濟程序更臻周延,明定非因過失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期間者,得準用相關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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